个人简介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
移投行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移投行-万向-慈善信托发起人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手机(微信):187-0173-2395
固话:(021)60317978
Email:wanghuaitao@thinkoolaw.com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源达大厦2212室
专业经验
1、金融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等产品)的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2、刑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3、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4、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有关的诉讼和仲裁。
执业经历
王怀涛律师,自2010年初开始在上海从事律师职业,擅长金融法律和刑事辩护,从事各类金融产品相关、刑事合规风控及辩护、资产保护、全球身份规划、跨境并购、家族办公室等法律服务,担任上百家境内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为国内广大富有家族和金融财团提供法律服务。已出版《中国式家族办公室实务研究》《资产保护的道与术》《金融理财产品投资争议解决法律实务》书籍。
1、PE
担任留仁资本、期报投资、顽岩资产、图贝投资、泰亚投资、雷翎投资、吉睿投资、锦象资产、井富投资、新宇投资、垚能资产、昂东资产、滚石投资、则石投资、永投基金、怡和通基金、玉世基金、中城银信、重源投资、信淦资产、辰翔投资、宝时投资、棣桦投资、光夏投资、桦冠投资、华盛投资、慧吟投资、鼎福祥、飝犇投资、承运钦点、红锚投资、睿神投资、世翱投资、中金伟业投资、华沃投资、华为投资、与取投资、网卓投资、潜旭投资、新川基金、秦韬投资、芝流投资、保利丰投资、任飞资本、东塔投资、财路基金、雷拓基金、德威投资、闳理投资、椿韵投资、秉弈资产、金鑫奥投资、曲成投资、弘坤基金、川砺资产、矛盾投资、弘源投资、鑫元汇基金、宁曜投资、佳凯资产、仙人掌资产等上百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
2、并购重组
上海某公司收购3家台资公司项目;上海黄浦区某地产并购项目;嘉兴某地产公司整体转让项目;熙邦控股收购某计算机公司项目;熙邦控股出售山东某新三板公司项目;苏州某环境科技公司(新三板)整体出售项目;上海某投资公司收购某国际旅行公司项目;上海某游戏公司被收购项目;弘坤基金收购北京某音乐公司项目;新三板金东唐科技被上市公司光韵达收购项目;闪酷科技被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上海某基金公司收购物流产业园项目;桦冠基金收购江苏某科技公司股权项目;任飞资本收购大希阁项目;某基金收购盛华保险代理公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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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学习总结

【编外】这些天系统学习了下《收购办法》,感觉自己的中文阅读能力欠佳,逻辑思维有待加强。现作如下总结,仅供参考!

一、总体性概览

新《收购办法》是规范权益披露要约义务的文件,主要针对于上市公司股权的收购。

(一)《收购办法》适用的收购行为

《收购办法》适用于投资者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不适用于收购仅在境外发行并上市的H股、N股等公司。在内地和香港两地上市的A股加H股公司适用于《收购办法》。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要按照从严原则,遵守两地监管部门的规定;两地监管规定不一致的,将由两地监管部门协商解决。

(二)对收购主体资格的规定

针对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收购人无实力、不诚信甚至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收购办法》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出发,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规范。

《收购办法》明确规定,收购人存在到期不能清偿的数额较大债务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有严重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同时,收购人必须提供最近两年控股股东或控制人未变证明、最近三年诚信记录及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此外,针对现阶段有的收购人不诚信、利用收购恶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问题,《收购办法》对收购人提出了足额付款的要求,以避免分期付款安排导致收购人先行控制上市公司后转移上市公司资金作为收购资金来源的风险。

(三)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可以采取的方式

《收购办法》规定收购人可以依收购股份多少的不同而采取多种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比如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即二级市场举牌收购)、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定向发行、间接收购、行政划转等。这些方式既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组合运作

考虑到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的复杂性,《收购办法》对这三种收购方式应履行的程序、信息披露的时点和内容及如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四)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针对实践中有的收购人通过一致行动来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和要约义务的情形,《收购办法》除对一致行动人做出概括性界定外,还采取列举方式对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投资者认为自己不属于一致行动人的,可以提出反证。由投资者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的透明度。

二、权益披露总结——非控制性股权(不超过30%)的收购

(一)持股数量与权益的计算

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计算其持股比例的,应当以以下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1、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2、(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所持有的股份及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二)权益披露汇总

1、权益变动披露汇总

《收购办法》中《权益披露》章节主要是在非控制性股权(不超过30%)的收购情形下,针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变动达到法定比例时作出的信息披露义务规定。按照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可以归为以下几类:

权益变动披露汇总表

信息披露要求

适用情形

持股份额P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财顾核查

30%≥P≥20%

特例: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协议收购申请文件

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0%≥P≥20%

20%>P≥5%

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P≥5%

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

无须编制报告书

P<5%

不限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及之后变动5%的

6个月内持股变动达到法定比例

附注:(1)法定比例: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5%、10%、15%、20%、25%……(5%的整数倍);(2)披露时点:持股变动达到法定比例日(T)起3日内,即T+3;

2、权益变动披露流程图:

[转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学习总结

3、个人理解: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权益变动披露的关键点,若是,则须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低于5%的控股收购不需考虑);

(2)从信息披露的内容上看,对于非控制性股权(不超过30%)的收购,《收购办法》加强了对一致行动人、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公告时间等信息披露的监管;

(3)在全流通时代,以高价发行股票换取优质资产将是并购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向,故在实务中,应特别关注对此类上市公司通过增发购买资产或股权导致的股东持股比例变动的披露问题

三、要约义务规范——主要针对控制性股权的收购

(一)要约义务触发条件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2、协议收购: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未取得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3、间接收购: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

3、要约收购的底限:5%

(二)要约收购价格的确定原则

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三)要约收购要约有效期

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四)要约收购要约支付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

1、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2、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五)要约收购信息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收购人的姓名、住所;收购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3)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4)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5)收购价格。(6)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7)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8)收购期限。(9)报送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10)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包括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收购人是否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11)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12)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3)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14)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六)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如下:

1、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其收购要约文件;提出异议的,收购人不得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可以申请取消收购计划,但是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收购要约有效期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3、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4、收购人如果要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的,必须在收购要约期满前15日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书面报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并予以公告;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如果初始要约人更改收购要约条件距收购要约期满不足15日的,应当予以延长,延长后的有效期不应少于15日,但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

5、拟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期满前15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其收购要约文件。

6、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7、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以及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在要约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述购买股份的过户结算,并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股票的临时托管。

8、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

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图[转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学习总结

(七)要约收购要约豁免

收购人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聘请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1、申请豁免的事项

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的事项有:

(1)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2)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2、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4)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名称、注册地及是否以简易程序提出本次申请;(2)申请人的主营业务;(3)以方框图或者其它有效形式,全面披露与申请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并以文字简要介绍其主要股东及其他有关的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4)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5)收购方案及是否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及批准(如需要);(6)申请豁免的事项及理由;(7)本次收购前后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8)申请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持续关联交易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9)申请人收购后支持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后续计划及相关承诺或承诺保证;(10)中国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3、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1)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4)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5)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6)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7)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4、持股比例超过30%的收购申请豁免的操作流程[转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学习总结

四、上市公司收购流程总结

以协议收购方式为例,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基本流程总结如下:

(一)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应该编制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二)如果可能取得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对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

(三)中国证监会在收到收购报告书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履行收购协议。

(四)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拟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和被收购公司编制董事会报告书;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豁免。

(五)收购人不申请豁免或者豁免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申请豁免获得批准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全面要约收购,而以协议收购或者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增持股份,或者要约收购部分股份,在特殊情况下,可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与收购示意图

[转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学习总结

五、虚拟案例分析

【假设案例】

现状:上市公司A,经营正常,没有发生重大财务困难;上市公司控制性股东H,股权持有比例33%;收购方B;B与A、H均无关联关系。

事件:B欲收购H的33%股权,成为A的控制性股东。

假设:H想在比市场价格略低的价格上成交,不要求控制权溢价;B无意于33%股权之外的权益,更不想上市公司退市。

【涉及有关概念】

全面要约: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部分要约: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强制要约:投资者持有目标公司权益达到法定比例,或者在持有一定比例之后一定期间内又增持一定的比例,依法律规定必须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

主动要约:投资者自愿主动选择以要约方式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

特别注明:在一般情况下,新《收购办法》不允许向特定股东发出要约。

【解决方案】

方案一——主动要约收购

方式:可以向全体股东发全面要约,也可以向全体股东发部分要约(自设要约比例),B的合理选择是部分要约,如仅要约收购35%。

要约价格:提示性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入的最高价,如果没有买入,价格自定。按照假设,B的要约价格应该是与H之间私下协商的股权交易价格。

如果要约价格高于提示日公告前30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接受要约的比例可能高于意图收购的比例,按照公平原则,只能按比例收购,H不能完全出局。如果要约价格较显著地低于市场价格,收购人的要约风险不大,但可能引发竞争性要约,导致收购失败。另外,《收购办法》要求收购人财务顾问就股价是否被操控、一致行动人、其他支付安排、价格合理性等出具分析报告。(证监会将收购事项公告前的内幕交易作为监管重点)

时间点:要约时机自定,但自提示性公告到要约正式开始,至少15天为审查期,期间上市公司是否停牌《收购办法》中没有规定。

支付方式:现金,或证券(需附加现金选择)。

其他重要事项:

1、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作出相应安排,保证避免同业竞争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公告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3、收购报告书公告20日内,被收购公司公告董事会报告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4、凭全额付款的第三方存管证明,向交易所申请股权过户;

5、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收购人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和报告;

6、收购股份12个月内不能转让。

方案二——协议收购+要约收购

按照《收购办法》,30%以下的部分,可以协议收购,超过30%以上部分,必须发出全面要约,除非取得豁免。按照《收购办法》中的申请豁免条件,B公司取得豁免的可能性不大。

方式:

1B与H先签署协议,收购33%股权。然后申请要约豁免,被豁免,执行协议;不被豁免,两种选择: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强制全面要约;或协议收购股份减持至30%或30%以下,再改发部分要约;

2或直接先协议收购30%或30%以下股权,其余部分采用部分要约方式。

要约价格:提示性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入的最高价,如果没有其他买入,要约价格不低于与H的协议价格。

时间点:协议收购部分的协议签署后3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并公告摘要,发出提示性公告,同时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义务;如无特殊情况,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豁免;要约期限为不少于30日,不高于60日。

支付方式:协议部分,交易双方协商;要约部分,现金;或可以转让证券,但必须附现金选择

其他事项:同方案一。

【总结】

通过上述的分解,可以看出,对于未有重大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有重大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一般会被豁免要约义务,从而降低交易成本)的控制权收购,程序上仍是困难重重,尤其是全面要约义务,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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