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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涛律师博客并购的另外一种思路,通过公司分立实现并购
一、分立初步方案
AAA(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拟采存续分立的方式,即分立为BBB(存续)和CCC(筹)。
因分立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协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因分立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由分立协议或者决定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
特别提请注意:分立前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公司,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根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的约定,按照分立前规定的出资期限缴足。
二、公司分立的一般程序
1、股份公司与CCC(筹)签署《分立协议》。
2、股份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并将该方案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
3、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分立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分立的议案等。
4、股份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省级以上报纸发3次)可以先行做起来。
5、与税务部门沟通,就有关公司分立税务重组进行备案。
注:(新设公司名称预核准,先行办理)
主要文件:《AAA拟分立为BBB(存续)和CCC的通知书》、《AAA拟分立为BBB和CCC公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等。
6、公司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份公司资产进行专项审计。
7、股份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股份公司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债权债务转移的协议。(银行等)
9、制定股份公司分立交割清单(资产、负债、权益、业务、人员)
具体涉及主要资产的划分(主营业务、货币资金、长期股权投资)、主要负债划分(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医药业务许可证等划转(变更)、土地、房产的变更。
(1)事先与药监局沟通确定医药许可证转让的办理程序等
(2)事先与房地产权部门沟通确定房产过户程序等
10、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拟出资的房产、设备进行评估。
11、聘请会计师对股份公司和CCC(筹)分别进行验资。
12、CCC成立,分立结束
注:分立后CCC按照新设公司的方式进行名称预核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向工商局提交设立公司申请等。
股份公司注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新设分立,原公司解散可以不进行清算)直接向工商局申请注销程序。
三、工商局关于股份公司分立登记材料的要求
(一)公司分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公司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的,除按照新设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分立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情况,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的处置情况;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3.分立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头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者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7.分立的公司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的,应当在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其他持有股权(出资数额)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减资方式退出的,应当在公司分立前办理股权(出资数额)所在企业的股东(合伙人)转让股权(出资数额)或者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股权(出资数额)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在公司分立后办理股权(出资数额)所在企业的股东(合伙人)变更登记。
8.因公司分立申请办理公司登记,自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企业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9.公司办理分立登记时,可以一并办理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相应变更登记材料。
(二)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企业的变更登记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归属于新设的,被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除按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2.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3.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股份公司分立特殊税务处理办理流程(事先备案类) 【是否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具体请以会计师的意见为准】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二、企业申请时限:
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底。被分立企业或存续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若重组主导方在外省(市),非主导方在本市,且主导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提供给该省(市)外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的,可由本市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三、企业提交的材料:
1. 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项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分立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3.《企业分立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
4.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等相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十二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7.被分立企业重组日前一年度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复印件及其计税基础相关说明,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
8.若需要政府批准分立的,提供企业分立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9.若被分立企业分立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还应提供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原件和复印件及其相关说明;
10.若被分立企业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权限:
当事各方均在本市(含当事各方不属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分局审核;当事各方属于跨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市局审核。
五、期限:
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六、流程:
1.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2.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市局
七、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核查企业提交的相关原件和复印件资料,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企业;
2.审核企业重组业务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3.应由市局备案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备案申请;
4.自作出决定或收到市局通知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分立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5.属分局审核的,在向企业发送《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分立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分局受理备案的企业分立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以及备案结果通知书一并报送市局。
八、回复方式: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分立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发送给主导方同时, 抄送其他当事方及其主管税务机关)。
7. 企业重组业务—对非居民企业投资的办理流程(事先备案类)企业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二、企业申请时限:
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底。
三、企业提交的材料:
1.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投资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和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第二至第五款内容的条款逐项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对非居民企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3.双方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与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由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所投资股权及转让的资产或股权公允价值的报告;
6.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十二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权限:
市局审核。
五、期限:
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六、流程:
1.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市局
七、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核查企业提交的相关原件和复印件资料,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企业;
2.审核企业重组业务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3.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备案申请;
4.收到市局通知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企业重组业务——对非居民企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八、回复方式:
《企业重组业务——对非居民企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附:《公司法》有关公司分立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