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
移投行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移投行-万向-慈善信托发起人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手机(微信):187-0173-2395
固话:(021)60317978
Email:wanghuaitao@thinkoolaw.com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源达大厦2212室
专业经验
1、金融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等产品)的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2、刑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3、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4、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有关的诉讼和仲裁。
执业经历
王怀涛律师,自2010年初开始在上海从事律师职业,擅长金融法律和刑事辩护,从事各类金融产品相关、刑事合规风控及辩护、资产保护、全球身份规划、跨境并购、家族办公室等法律服务,担任上百家境内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为国内广大富有家族和金融财团提供法律服务。已出版《中国式家族办公室实务研究》《资产保护的道与术》《金融理财产品投资争议解决法律实务》书籍。
1、PE
担任留仁资本、期报投资、顽岩资产、图贝投资、泰亚投资、雷翎投资、吉睿投资、锦象资产、井富投资、新宇投资、垚能资产、昂东资产、滚石投资、则石投资、永投基金、怡和通基金、玉世基金、中城银信、重源投资、信淦资产、辰翔投资、宝时投资、棣桦投资、光夏投资、桦冠投资、华盛投资、慧吟投资、鼎福祥、飝犇投资、承运钦点、红锚投资、睿神投资、世翱投资、中金伟业投资、华沃投资、华为投资、与取投资、网卓投资、潜旭投资、新川基金、秦韬投资、芝流投资、保利丰投资、任飞资本、东塔投资、财路基金、雷拓基金、德威投资、闳理投资、椿韵投资、秉弈资产、金鑫奥投资、曲成投资、弘坤基金、川砺资产、矛盾投资、弘源投资、鑫元汇基金、宁曜投资、佳凯资产、仙人掌资产等上百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
2、并购重组
上海某公司收购3家台资公司项目;上海黄浦区某地产并购项目;嘉兴某地产公司整体转让项目;熙邦控股收购某计算机公司项目;熙邦控股出售山东某新三板公司项目;苏州某环境科技公司(新三板)整体出售项目;上海某投资公司收购某国际旅行公司项目;上海某游戏公司被收购项目;弘坤基金收购北京某音乐公司项目;新三板金东唐科技被上市公司光韵达收购项目;闪酷科技被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上海某基金公司收购物流产业园项目;桦冠基金收购江苏某科技公司股权项目;任飞资本收购大希阁项目;某基金收购盛华保险代理公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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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过渡期内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所谓股权转让过渡期,是指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约定交易基准日至股权正式办理转让交割的期间。过渡期长短,因为具体转让的情形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此期间,因协议双方不能立即完成股权的交割,受让方往往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会在股权转让过渡期内要求出让方履行的一定的义务,以规避过渡期风险。本文将结合本所律师实际办理的一则案例,来简析股权转让过渡期内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并对此提出防范建议。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以生产电子类产品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000万元收购以生产液压器件及相关产品为主的集体所有制企业B公司100%股权。A公司与B公司的唯一股东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过渡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股权转让完成日止,期间产生的盈利及亏损、风险均由C公司承担。

合同签订后,因为C公司始终未能处理好B公司的员工安置及厂区清理工作,导致过渡期长达一年零六个月。然而在过渡期内,B公司继续由C公司单方面控制,并进行生产经营,导致公司新增了大量存货及应收赃款,也产生了大量的亏损。现A公司与C公司就B公司过渡期亏损数额,及新增存货与应收赃款的分担产生了分歧,继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就本案而言, 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过渡期间B公司的盈利及亏损、风险均由出让方C公司承担,但是却没有对过渡期内标的公司(B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限作出设定,也没有采取实际必要的措施对标的企业在过渡期内运营进行参与。因此,虽然造成的损失最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弥补,但是仍造成大量的人力及资金损失。那么,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收购)过程中,过渡期内存在哪些主要法律风险及如何防范呢?

 

一、过渡期内的主要法律风险。

1、转让效力的风险。

转让效力的风险包括: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股权转让的对外生效。

1)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可能会由于其他股东主张优先受让权,出让方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股份设定权利限制等,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最终被撤销或无效。

    2)股权转让的对外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的对外生效。股权转让的对外生效指的是从登记层面上,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对外何时体现出股东身份的问题,即从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时起生效。也就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对外效力才能实现。

2、标的公司增加负债的风险。

过渡期是一个敏感的时期,在该期间,标的公司往往仍然在出让方控制下继续经营,因此,必然会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和资产的变化。然而,对于出让方而言,一方面,可能会因为股权即将移转而降低经营意愿,怠于履行善良管理人义务,从而影响公司的收益。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利用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权,对外提供担保或投资,进行重大资产的购买、出售、置换等。本文案例中,B公司在过渡期内新增了大量存货及亏损、应收账款,对于A公司而言,其实质均为对标的公司增加的负债。

标的公司负债的增加,就使得合同双方此前的披露信息产生实质性变化,则必然破坏双方尤其是受让方赖以交易的基础,继而产生纠纷。

3、政府核准的风险。

在外资股权、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实践中转让双方可能会先行签订转让协议,而在过渡期间履行政府核准审批程序。但是,由于产业政策、改制要求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无法通过政府核准审批的风险。

4、一股二卖或多卖的风险。

所谓一股二卖或多卖是指转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将所持股权再次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况。此种情况,尤其常发生于转让人单独持有标的公司全部股权的情形下。

 

二、过渡期内风险防范建议。

就股权转让过渡期内的上述风险,股权受让方除了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外,也需要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1、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

通过法律、财税等专业机构的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估,可以清楚充分地了解出让方股权有无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标的公司章程有无限制转让的规定,转让的股权有无设定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况等。

此外,受让方在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时,可以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层进行较为充分的沟通,也可以为自己行使股东权利做出一个前期的基础。

2、设定合理的转让条件。

转让的条件中可包含:出让方同意转让股权的同意函;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会一致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股权转让已获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确认出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关于股权转让的全部文件资料、法律文件、帐目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真实性;出让方对标的公司或有债务、遗漏债务、不实披露债务等予以承担的承诺等。

3、在过渡期内,参与标的企业经营。

为避免过渡期内因双方权利的不平等而造成的风险,受让方可安排财务人员或管理人员提前进驻标的公司,参与标的公司实际经营。尤其是涉及标的公司的对外提供担保、投资,资产购买、处置等公司重大决策方面,需要双方共同确认,方可操作。必要时,甚至可由双方共同组织临时过渡委员会或托管委员会,以对过渡期内标的企业进行管理。

4、设计适当的价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督促转让人履行义务。

为防止转让人怠于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或一股二卖多卖等情况,一方面,可以采取先办理工商变更再付款的方式来确保股权转让资金的安全。或者,由银行或者公证机构参与的资金第三方监管形式来支付款项,待工商登记完成后再由第三方将资金支付给出让方。

另一方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逾期办理工商变更、根本违约时的违约责任。可以约定按逾期每日某一固定数额,或者按照转让价款一定比例的方式计算违约金,加大对出让方违约责任的惩罚力度促使其及时办理变更;如转让人出现一股二卖或多卖等根本违约的行为,可以约定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出让方应当返还全部已付资金并承担全部损 失赔偿义务等。

总之,无论双方对股权转让过程中或过渡期间的风险如何进行约定或划分,显然,股权转让的双方尤其是股权受让方应尽可能地缩短过渡期的期限。此外,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针对标的公司的风险进行合理预见,并根据需要对其的风险进行必要的规制,对于股权转让目的的实现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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