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
移投行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移投行-万向-慈善信托发起人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手机(微信):187-0173-2395
固话:(021)60317978
Email:wanghuaitao@thinkoolaw.com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源达大厦2212室
专业经验
1、金融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等产品)的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2、刑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3、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4、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有关的诉讼和仲裁。
执业经历
王怀涛律师,自2010年初开始在上海从事律师职业,擅长金融法律和刑事辩护,从事各类金融产品相关、刑事合规风控及辩护、资产保护、全球身份规划、跨境并购、家族办公室等法律服务,担任上百家境内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为国内广大富有家族和金融财团提供法律服务。已出版《中国式家族办公室实务研究》《资产保护的道与术》《金融理财产品投资争议解决法律实务》书籍。
1、PE
担任留仁资本、期报投资、顽岩资产、图贝投资、泰亚投资、雷翎投资、吉睿投资、锦象资产、井富投资、新宇投资、垚能资产、昂东资产、滚石投资、则石投资、永投基金、怡和通基金、玉世基金、中城银信、重源投资、信淦资产、辰翔投资、宝时投资、棣桦投资、光夏投资、桦冠投资、华盛投资、慧吟投资、鼎福祥、飝犇投资、承运钦点、红锚投资、睿神投资、世翱投资、中金伟业投资、华沃投资、华为投资、与取投资、网卓投资、潜旭投资、新川基金、秦韬投资、芝流投资、保利丰投资、任飞资本、东塔投资、财路基金、雷拓基金、德威投资、闳理投资、椿韵投资、秉弈资产、金鑫奥投资、曲成投资、弘坤基金、川砺资产、矛盾投资、弘源投资、鑫元汇基金、宁曜投资、佳凯资产、仙人掌资产等上百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
2、并购重组
上海某公司收购3家台资公司项目;上海黄浦区某地产并购项目;嘉兴某地产公司整体转让项目;熙邦控股收购某计算机公司项目;熙邦控股出售山东某新三板公司项目;苏州某环境科技公司(新三板)整体出售项目;上海某投资公司收购某国际旅行公司项目;上海某游戏公司被收购项目;弘坤基金收购北京某音乐公司项目;新三板金东唐科技被上市公司光韵达收购项目;闪酷科技被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上海某基金公司收购物流产业园项目;桦冠基金收购江苏某科技公司股权项目;任飞资本收购大希阁项目;某基金收购盛华保险代理公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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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财富传承新方式的国内启航


作者:  曲 峰   杨龙驹

摘要:

如何将庞大的有形资产、企业家的理念和企业的文化有价值的无形资产,顺利地传递下去,委实是财富人士的重大挑战。目前国内的财富人士已经开始初步尝试家族信托这一方式。本文旨在通过解析家族信托的来源及架构介绍这一财产传承的新兴模式,分享一些超前的理念及国内有益的经验,探讨这一安排的优势及其对实现财富传承所带来的意义与价值。

关键字:家族信托  私人银行  财富管理  企业传承

序  言

创业难,传承显然更为不易。如何将庞大的有形资产、企业家的理念和企业的文化、甚至包括政商关系有价值的无形资产,顺利地交接给家族继承人或是职业经理人,给当前国内的家族企业、第一代创业者出了一个大难题对于财产传承,国外发达经济国家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与税制进行规范,并有大量可供后人借鉴的遗产继承案例作为指引,而中国式财产传承与之相比,则显得较为薄弱。那么,在脱离财富创始人的掌控之后,如何能够继续保持资产价值,并使之按照财富创始人的意愿进行传承,避免传承中的财富消耗或传承后的资产分割,这是中国财富人士所关心重要问题。

所谓家族信托,是把家族企业的财产设立信托基金进行专业管理和运用。目前国内财富人士已经开始初步尝试家族信托这一方式。国外家族信托的重要源动力之一就是“规避遗产税”。家族信托正是这样一种规避遗产税、保证财富传承的有利选择,而后又进一步完善成为一种财富传承的综合解决方案。家族信托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设置一系列复杂的条款,比如规定家族财产不可分割或信托不可撤销,以避免股权分散、丧失控制或家庭失和等。在家族信托这一领域,我们不仅能够看到国际上许多著名家族信托累积的实践经验,更是欣喜地看到国内近年来一些领先的超前尝试。

一、 中国私人财富现状

2012年中国个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达到80万亿人民币,相比2008年的个人可投资资产规模已经翻番。同时,中国高净值人群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2012年,中国的高净值人群数量超过70万人;与2010年相比,增加了约20万人,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8%,并已超过2008年人群数量的两倍。

图1:中国2008-2013年高净值人群的规模及构成

其中,超高净值人群规模现已超过4万人,可投资资产5千万以上人士共约10万人。就私人财富规模而言,2012年中国高净值人群共持有22万亿人民币的可投资资产;人均持有可投资资产约3100万人民币。

图2:中国2008-2013年高净值人群的可投资资产规模及构成

在经历了30多年的财富积累期后,这些财富人士考虑的不仅是通过各种投资方式使财富保值和持续增值,更为重要的是寻找一种有效的方式实现财富的管理和事业的传承。对于家族企业主来说这种需求尤为强烈。中国的私营企业中90%左右是家族企业,这些家族企业主的平均年龄已经达到了50岁以上,在未来5到10年内,将有众多的民营企业面临财富和企业传承问题,而这并不容易。中国有“富不过三代”的说法;在德国也用“创造、继承、毁灭”代表三代人的命运;在美国,家族企业在第二代能够存在的30%,到第三代还存在的只有12%,到第四代及四代以后依然存在的只剩3%。如何实现财富管理和企业传承,成为现在中国财富人士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 家族信托起源及实践

信托制度源于11-13世纪的英国。在其后的数百年时间里,这一诞生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也成为了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制度。信托制度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和处置财产的制度安排,具有风险隔离、第三方管理、权益重构的特点。这些特点使之天然可以成为财富家族进行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

所谓家族信托,是指个人作为委托人,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受益人一般为本家庭成员,期限一般较长。家族信托的雏形可追溯到约公元前510年-公元前476年的古罗马帝国时期。为规避《罗马法》未赋予外来人、解放自由人遗产继承权这一规定,罗马人将财产委托移交给信任的第三人,由第三人为其妻子子女利益对遗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之后,现代意义的信托制度在英国得以广泛发展。早期家族设立方式较为单一,经历了多年演变,法律变得更灵活,设立和运营家族信托也变得更加简便,富人因此更容易实现其财富规划和传承的目标。

在国外对家族信托的运用早已非常成熟,例如洛克菲勒、肯尼迪这样的巨富家族通过根据各财富家族情况以及特定要求所设立的家族信托,财富创始人并不直接把财产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委托其他专业的人或机构根据信托架构及设计进行管理资产与分配开支,从而使得这些著名企业中的股东和营运者的角色相分离股东们得以放手任用能干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家族企业,继承人即使不经营家族企业也可以生活无忧。通过专业机构的辅助可以设置一系列复杂的条款比如,为了避免股权分散丧失控制或因争产导致家庭失和等,特别规定家族财产不可分割或信托不可撤销。正如畅销书《格调》中对著名家族后代的描述,“在美国,洛克菲勒、杜邦、梅隆、福特、文德比尔特这样的家族悄无声息地控制着经济命脉,而外界对他们却毫无知觉……”

近十年来,随着亚洲财富新贵的兴起,在财富规划方面,他们也瞄准了家族信托这篇蓝海。成立于1980年的“李嘉诚基金会”,也就是家族信托模式,就被李嘉诚亲切地称为他心目中的“第三个儿子”。此外,还有包括龙湖地产吴亚军家族信托、恒基兆业主席李兆基家族信托及新鸿基郭得胜家族信托等。

虽然,目前我国信托业中信托投资仅仅只是一种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短期投资行为,这与家族信托在海外应用成熟而广泛的现状有着很大的区别。但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信托投资也逐渐成为财富人士的众多理财规划之一。2012年下半年,平安信托诞生了一个被誉为国内首单真正意义上的家族财富传承信托产品。该单信托由一位40多岁的成功企业家出资5000万平安信托设立信托的合同期50年。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信托委托人将与平安信托共同管理这笔资产,百年之后将按照约定给予家族受益人。在2013年1月,平安银行推出家族财富传承系列信托产品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单一万全资金信托,弥补了市场空白,满足了国内高端客户利用信托平台实现家族财富传承和管理的需求。由平安信托专业团队为客户管理家族资产,根据客户特点量身定做资产配置方案不设具体投资收益目标,根据客户风险偏好和需求选择性配置各类投资产品。随后,在2013年7月份,招行推出单一定制信托计划,资产门槛为5000万元,期限为30-50年 (跨代)。另外,在法律上确立为不可撤销的信托,使其跟客户的其他资产之间建立起防火墙,招行在其中承担财务顾问与托管的角色。

三、 中国法下的家族信托属性

当代信托制度则都是从英国移植而来,中国的信托制度同样如此。中国现行《信托法》中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并在特定情况下由受益人获得收益。从《信托法》的定义上来看,对比我国目前信托作为短期投资产品的业态,家族信托才是真正体现了信托要旨与价值的信托模式。

虽然《信托法》并未给出家族信托的定义,但家族信托一般是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受益人一般为委托人的家庭成员。财富创始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关于财产的种类,家族信托中可以持有的信托财产没有限制,只要该财产的所有权能够被转移,可持有资产包括房地产、股票组合、家族企业、合资企业、专利和版权等等。信托资产具有独立性,其名义所有权属于受托人,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隔离。即便发生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等意外状况,设立信托的财产都归属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名义持有,不受任何形式的追偿。例如,香港曾有一位富商,购买一份信托,受益人为10 岁女儿。未料,二年后该富商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在清算时,发现该富商曾有一笔1000 万港币设立了一个信托,而且受益人是他的女儿,债权人无法动用这笔信托中的钱款。之后,信托到期转为现金划至女儿名下。按照香港的有关法律,信托只管受益人是否拿到钱,而不管受益人拿到钱后给谁用或怎么用,富商则凭借这笔信托重整旗鼓。

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是成立信托的关键元素。关于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是对信托财产拥有合法所有权的财富创始人或是财富创始人家族。关于受托人,很多人或者机构都可以担任受托人,也可以选择几个人或者机构共同担任受托人,选择包括:1)个人,通常是家族成员,但家族成员不一定具备担任受托人的能力,而且当该家族成员同时也为受益人时会产生利益冲突,另外个人作为受托人时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个人寿命有限不利于家族信托的运营;2)律师或其他顾问:这在国外十分常见;3)私人信托公司,国外的富裕家庭有时会自己创立国家银行或私人信托公司,家族成员作为公司股东,管理家族信托的运营;4)专业机构,通常是银行信托部、私人银行部、独立信托公司等拥有财富管理职能机构;5)共同受托人:很多时候两个或更多机构共同担任受托人,更好的满足受益人的不同需求。在中国法项下,以专业机构所谓受托人会是实践最为广泛的一种方式,而且根据中国财富家族的行为习惯,家族成员也常常会参与到家族信托的管理当中来。至于具体的管理方式,都将会在信托合同等一系列信托法律文件中得到详细规定。关于受益人,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的当事人只需委托人和受托人信托公司意思表达达成一致,依法签署即可,受益人无需参与信托的设立,也不要求设立信托的当时该受益人必须存在,但必须能够加以明确,否则信托无效。例如,作为委托人的高净值人士可以为胎儿或未来的子女设立信托。

四、 中国目前家族信托存在的问题

从法律角度上来讲,目前家族信托在国内并无障碍,但也没有详细、明晰的规定。家族信托一般属于他益信托,即受托人与收益人是不同的人,《信托法》并未直接提及他益信托,仅有对多受益人、继承人方面做了相关规定,这使得他益信托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近几年,国内高净值客户对家族信托需求开始逐渐增大,但家族信托的发展却并未繁荣。目前各机构对家族信托都在观望,很长时间内没有人开始做第一单。

除了实践不够广泛以外,家族信托还主要存在着两点问题:一是中国的信托必须登记,无法保护隐私,这正是富豪们最忌讳的,因此大陆富豪所设立的私人家族信托几乎都在海外;二是国内目前并不征收遗产税,无法发挥家族信托的避税功能。然而,目前遗产税开征的趋势强烈。遗产税政策信号刺激、财富保障、子女成年以及家族企业进入移交阶段已经成为中国高净值人群开始考虑财富传承的驱动因素。

此外,我国对于家族信托的理念相对淡薄,家族信托呈现一种“叫好不叫座”的态势。中国正式接受信托制度的时间很短,包括财富人士在内的社会大众对信托的认知度仍然比较低。对于中国的信托业和资产管理机构这一推动家族信托运用与发展的主要群体来说,进行理念的宣传与推广是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当务之急。信任是业务开展的基础,人们对信托的接受度不高,不敢利用信托进行家族财富的管理,也成为制约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的一大瓶颈。随着近两年内家族信托的发展,以及媒体的广泛宣传与讨论,相信这一问题能够很快得到改善。

结  语

家族信托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包括:更多体现委托人的想法及意愿;平稳传承,保障继承人未来生活;成为财产“防火墙”;在解决财产继承问题时保护隐私;合理节税的有效载体之一;解放无意接班的继承人。家族信托领域是国内财富管理市场未来发展的重要领域,蕴藏着很大的机会,包括信托公司、律所在内的业务伙伴对此业务的研究和探讨都有着很高的积极性。当今中国,财富人士群体崛起迅速,财富规模与日俱增,财富传承的需求之大不言而喻。正所谓需求会反向推动市场及产品的发展,相信在未来的几年中家族信托在中国必将会有着引人注目的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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