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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涛律师博客关于网络借贷公司经营范围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也即在经营范围之中,不能含有金融业务、股权众筹、经纪业务
二、国内部分网络借贷公司经营范围情况
1.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金融信息服务,计算机网络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及软硬件的开发与销售,数据处理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会展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除经纪),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的设计、制作。
2. 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业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金融产品的研发,金融类应用软件开发,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研、社会调查、民意调查、民意测验),计算机数据处理,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计算机系统集成,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3. 深圳前海红岭创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金融信息咨询、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股权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数据库服务;金融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与销售;网络技术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从事广告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4.人人贷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金融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