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
移投行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移投行-万向-慈善信托发起人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手机(微信):187-0173-2395
固话:(021)60317978
Email:wanghuaitao@thinkoolaw.com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源达大厦2212室
专业经验
1、金融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等产品)的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2、刑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3、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4、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有关的诉讼和仲裁。
执业经历
王怀涛律师,自2010年初开始在上海从事律师职业,擅长金融法律和刑事辩护,从事各类金融产品相关、刑事合规风控及辩护、资产保护、全球身份规划、跨境并购、家族办公室等法律服务,担任上百家境内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为国内广大富有家族和金融财团提供法律服务。已出版《中国式家族办公室实务研究》《资产保护的道与术》《金融理财产品投资争议解决法律实务》书籍。
1、PE
担任留仁资本、期报投资、顽岩资产、图贝投资、泰亚投资、雷翎投资、吉睿投资、锦象资产、井富投资、新宇投资、垚能资产、昂东资产、滚石投资、则石投资、永投基金、怡和通基金、玉世基金、中城银信、重源投资、信淦资产、辰翔投资、宝时投资、棣桦投资、光夏投资、桦冠投资、华盛投资、慧吟投资、鼎福祥、飝犇投资、承运钦点、红锚投资、睿神投资、世翱投资、中金伟业投资、华沃投资、华为投资、与取投资、网卓投资、潜旭投资、新川基金、秦韬投资、芝流投资、保利丰投资、任飞资本、东塔投资、财路基金、雷拓基金、德威投资、闳理投资、椿韵投资、秉弈资产、金鑫奥投资、曲成投资、弘坤基金、川砺资产、矛盾投资、弘源投资、鑫元汇基金、宁曜投资、佳凯资产、仙人掌资产等上百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
2、并购重组
上海某公司收购3家台资公司项目;上海黄浦区某地产并购项目;嘉兴某地产公司整体转让项目;熙邦控股收购某计算机公司项目;熙邦控股出售山东某新三板公司项目;苏州某环境科技公司(新三板)整体出售项目;上海某投资公司收购某国际旅行公司项目;上海某游戏公司被收购项目;弘坤基金收购北京某音乐公司项目;新三板金东唐科技被上市公司光韵达收购项目;闪酷科技被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上海某基金公司收购物流产业园项目;桦冠基金收购江苏某科技公司股权项目;任飞资本收购大希阁项目;某基金收购盛华保险代理公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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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引进投资人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的逐步放开,越来越多的投资公司在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后,将会进一步涌向资本市场,寻找投资机遇。一些新兴的行业,也急需要金融资本的投入做大做强。可以说,一家成功的企业要做到上市,一般都要经过两到三轮的融资。本文即是笔者根据多年的经验,针对公司引进投资人,尤其是第一次引进投资人,站在引进投资方的角度分析应该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对内理清股权,将以后可能产生的争议消灭在萌芽之中

首先,准备引进投资人的公司内部股权应权属明确,没有瑕疵,不存在隐名投资或名义股东的情况,也没有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被冻结、被质押的情况。如果该公司存在上述情形,在融资准备阶段应予以重视,结合实际情况尽早消除或者控制以免新的股东进来更纠缠不清

笔者最近遇到一起准备引进投资人的公司内部存在出资款由创始大股东垫付的问题,因创始大股东将其股份转让后退出,现股东从创始大股东处受让了股权,但现股东当时的出资是创始大股东垫付的。现股东认为已经受让了股权,即结清了债权债务,但却没有留意最早存在垫付一事。如果垫付问题在引进新股东前解决,可以预见,一旦公司以后做大做强,该问题必然成为一个潜在的风险。

二、在引进投资前,尽快完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内控文件,以便在引进投资后掌握主动权

公司章程就是公司内部的宪法,在股东之间处理投资协议外,可以说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就是公司章程了。但遗憾的是,现实中很多公司的章程都是照抄公司法,千篇一律,没有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做过专业的设计。一旦在股东之间产生争议,章程因为和法律规定几乎完全一样,没有任何意义。一个好的公司章程,

无疑对于预防公司股东之间的分歧、解决争议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如果公司要引进投资人,笔者建议在进行融资之前,就要对原来的公司章程结合可能的股权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因为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如果在引进投资人之前进行,仅仅现有股东就可以决定,而不必等到以后新股东加入后面临通不过的风险在引进投资人之前,就预先做好安排,一旦投资人到位,沿用原来的约定,原股东必然能够掌握先机。

三、要注意股权结构的合理性,与公司法和章程约定的表决权相适应,以保障决定权或一票否决权

除股权权属清晰外,持股人及持股比例也应相对合理,尽量体现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合理分配机制。具体有分为以下两点:

(一股权要集中

一些初创企业比较普遍的一个问题是股权结构平均化,刚开始创业的时候大家的股权份额都差不多。但是企业发展了一段时间之后,大家的贡献可能不一样,这个时候平均的股权就会带来一些问题。

在美国,几个创始人平分股权,公司也能做起来。但中国正相反,能够做起来的公司,更多还是一股独大。比较成功的模式是这样的,有一个大股东,是决策的中心;另外搭配几个占股10个点或8个点的小股东,有话语权,能跟老板唱唱反调。基于这样的一个模式,既保持有不同的意见,又有人拍板。

如果想做境内上市,低于50%经不起稀释。在中国境内上市,证监会要求有一个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一个创始团队从开始创立到最后上市,之前要经过两到三轮的融资。可能第一轮稀释15%到20%,第二轮稀释百分之十几,第三轮又稀释百分之十几,公司每轮出让10~20%股份,所有股东同比稀释,基本上到上市的时候就剩不了多少股份了。

对于公司的创始股东,控股比例一般要维持在51%以上。这样才能保证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毕竟公司的原始股东为公司的创立花费大量的心血和时间如果最后股权稀释而只占一部分股,这实际上是不划算的。保持创始人的绝对控股更多的体现公司创始人的地位和话语权,也更能保护原始股东的利益如果该公司是被收购,该公司沦为新股东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则另当别论)。

退一步来说,即使大股东不能掌握绝对控股那么也要尽量持有34%及以上的股份。因为持有这个比例有两个好处:1.股份持有比例并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避免了对公司的绝对控股地位,给股权投资者留下了大量的分红空间,有利于吸引投资者。2.恰好大于公司总股权的三分之一,在股东会议中可以否决公司的任意一项决议。即对公司具有相对控制权。综合以上两点原因,原有股东可以在引入股权投资者的同时保证自己的股东权益不被侵害。

此外,当公司的原始股东在资金方面不占优势的时候可以视实际情况约定,行使表决权可不按出资额计算入股公司只是提供资金而不从事经营的话可不按一股一权来行使股东的表决权以保证原始股东的利益。

(二利益结构要合理

创业期的公司一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形式可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现金以外出资需评估或者大家协商一下,按价值设定股权比例。也就是说,资金算一部分,工作能力算一部分,原来的背景、将来的贡献也算一部分,从这三个层面来划分股权比例。

股权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利益结构要合理,贡献要正相关。该拿大股的应该拿最大的股份,不该拿股份的人就不应该有股份。比如销售型公司,负责销售的创始人占股份多一些;产品型公司,负责研发的创始人就占得多一些。基本的原则就是股权只发给不可被替代的人,可被替代的人一般不需要股权。

创始人开始不在公司工作的,大家评估他的贡献,给他一定的股权,我们的意见是不要超过5%。这种创始人往往都是资源型的,比如可能掌握一些流量或者有一些客户关系,在创业初始特别重要,但是公司发展到一定的阶段,重要性就会降低。如果他拿的股份太多,反而会变成一个障碍。如果觉得这样的人比较重要,可以在利益分配上,根据他提供的资源给一些补足。

四、尤其注意《投资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

对引进投资人中投资人和公司原股东来说,其实投资人投资的风险是非常大的。一方面因为投资人在外部无法真正全面的了解公司的实际价值,公司原股东为了引进投资必然会有意无意的掩盖公司缺陷夸大公司价值,另一方面还因为投资人在承担出资义务的同时所享受的权利都需要公司原股东的配合。一旦出资完毕,公司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就会产生风险。这是投资本身所固有的,也因此投资人一般都要求公司原股东给予精准的大篇幅的陈述与保证。

而对于公司原股东来说,恰恰需要特别关心的就是陈述与保证条款。如果有些情况确实与事实不符或者自己不是很了解的,应该力求删掉不作出陈述与保证。实在无法删掉的,可以进行模糊化处理,换成模糊化的语言。或者在对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改成公司对新股东的陈述与保证。

五、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防冲突机制

我们看到股权分散的企业,一般的建议,一是先做好股权集中,二是设立防冲突机制。现在通行的做法就是大家针对冲突处理会签订一个协议书,把各自的权利、义务包括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全部白纸黑字约定清楚。

比如某个股东因为一定的原因必须离开,那他的股权应该收回来。按什么价格、以什么方式收回?比如他在公司工作一年之内离开,要收回多少股份,工作一年之后或者两年要收回多少股份。一般会约定三到五年。这些都得在股东协议书里面写清楚。

可以考虑适时发放期权

不同的公司不太一样,互联网类公司一开始设立,可能就会留有期权池,但是有一些公司可能是会晚一些。时间点根据业务发展来定。一般来讲,在业务已经可以看到比较明确的成长性的时候,发期权会是最好的一个时间点。如果发得比较早,虽然拿出了不少股份来做激励,但是其实员工没有感觉。

如果是在业务成长性比较好的时候给,能够让员工在接下去的时间切实感受到期权价值的增长。因为期权其实是一个双刃剑,如果价值不停地在增长,对员工的激励是很强的,但是如果给了期权之后发现期权价值没增长,甚至是往下走的,就完全没有意义了。但为了保证股权的相对集中,期权的发放也应保持一定的份额一般做一次期权激励,拿出不超过10%的股份比较合适。

对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不要纯赠予,这样激励效果差,应该采取现金购买加打折优惠,另外,完成业绩后,再赠予一定数量。
    总之,在股权结构的设计时,首先要做到符合法律的的要求其次必须以合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可以采用章程可以采用合同同时要把握好各项股东权利的精确设计该弱化的权利必须彻底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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