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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涛律师博客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是否有权调岗降薪问题研究
1、对三期员工,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调岗?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用人单位有权也有义务将“三期”女职工从禁忌工作岗位上调到非禁忌工作岗位上。
2、对三期员工,用人单位能否降薪?
答:不能降薪。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3、对公司的单方面调岗降薪,员工享有哪些权利?
答:可以拒绝用人单位的违法调岗。如果员工因此主动辞职的,要看公司是否违法,如果调到合理岗位但未降薪,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如果出现“被迫辞职”情形,劳动者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者向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双方劳动关系即告解除,此时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