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
移投行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移投行-万向-慈善信托发起人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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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话:(021)60317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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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源达大厦2212室
专业经验
1、金融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等产品)的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2、刑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3、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4、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有关的诉讼和仲裁。
执业经历
王怀涛律师,自2010年初开始在上海从事律师职业,擅长金融法律和刑事辩护,从事各类金融产品相关、刑事合规风控及辩护、资产保护、全球身份规划、跨境并购、家族办公室等法律服务,担任上百家境内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为国内广大富有家族和金融财团提供法律服务。已出版《中国式家族办公室实务研究》《资产保护的道与术》《金融理财产品投资争议解决法律实务》书籍。
1、PE
担任留仁资本、期报投资、顽岩资产、图贝投资、泰亚投资、雷翎投资、吉睿投资、锦象资产、井富投资、新宇投资、垚能资产、昂东资产、滚石投资、则石投资、永投基金、怡和通基金、玉世基金、中城银信、重源投资、信淦资产、辰翔投资、宝时投资、棣桦投资、光夏投资、桦冠投资、华盛投资、慧吟投资、鼎福祥、飝犇投资、承运钦点、红锚投资、睿神投资、世翱投资、中金伟业投资、华沃投资、华为投资、与取投资、网卓投资、潜旭投资、新川基金、秦韬投资、芝流投资、保利丰投资、任飞资本、东塔投资、财路基金、雷拓基金、德威投资、闳理投资、椿韵投资、秉弈资产、金鑫奥投资、曲成投资、弘坤基金、川砺资产、矛盾投资、弘源投资、鑫元汇基金、宁曜投资、佳凯资产、仙人掌资产等上百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
2、并购重组
上海某公司收购3家台资公司项目;上海黄浦区某地产并购项目;嘉兴某地产公司整体转让项目;熙邦控股收购某计算机公司项目;熙邦控股出售山东某新三板公司项目;苏州某环境科技公司(新三板)整体出售项目;上海某投资公司收购某国际旅行公司项目;上海某游戏公司被收购项目;弘坤基金收购北京某音乐公司项目;新三板金东唐科技被上市公司光韵达收购项目;闪酷科技被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上海某基金公司收购物流产业园项目;桦冠基金收购江苏某科技公司股权项目;任飞资本收购大希阁项目;某基金收购盛华保险代理公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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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研究

 

 第一节 理论研究

、股权激励概念

 

股权激励(Stockholder’s rights drive)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股权激励的原因

 

    经理人和股东实际上是一个委托代理的关系,股东委托经理人经营管理资产。但事实上,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契约并不完全,需要依赖经理人的“道德自律”。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经理人则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 

  在不同的激励方式中,工资主要根据经理人的资历条件和公司情况、目标业绩预先确定,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与公司的目标业绩的关系非常密切。奖金一般以超目标业绩的考核来确定经理人该部分的收入,因此与公司的短期业绩表现关系密切,但与公司的长期价值关系不明显,经理人有可能为了短期的财务指标而牺牲公司的长期利益。但是从股东投资角度来说,他更多关心的是公司长期价值的增加。尤其是对于成长型的公司来说,经理人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公司长期价值的增加,而不仅仅是短期财务指标的实现。 

    为了使经理人关心股东利益,需要使经理人和股东的利益追求尽可能趋于一致。对此,股权激励是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通过使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以一定方式承担风险,可以使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关心公司的长期价值。股权激励对防止经理的短期行为,引导其长期行为具有较好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三、股权激励的模式

 

    (1)业绩股票 

  是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另一种与业绩股票在操作和作用上相类似的长期激励方式是业绩单位,它和业绩股票的区别在于业绩股票是授予股票,而业绩单位是授予现金。 

  (2)股票期权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股票期权的行权也有时间和数量限制,且需激励对象自行为行权支出现金。目前在我国有些上市公司中应用的虚拟股票期权是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的结合,即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是一种虚拟的股票认购权,激励对象行权后获得的是虚拟股票。 

  (3)虚拟股票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4)股票增值权

是指公司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 

(5)限制性股票 

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如扭亏为盈)后,激励对象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6)延期支付 

    是指公司为激励对象设计一揽子薪酬收入计划,其中有一部分属于股权激励收入,股权激励收入不在当年发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价折算成股票数量,在一定期限后,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据届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7)经营者/员工持股 

是指让激励对象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是公司无偿赠与激励对象的、或者是公司补贴激励对象购买的、或者是激励对象自行出资购买的。激励对象在股票升值时可以受益,在股票贬值时受到损失。 

(8)管理层/员工收购 

是指公司管理层或全体员工利用杠杆融资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股东,与其他股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从而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实现持股经营。 

(9)帐面价值增值权 

具体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购买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按每股净资产值实际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净资产期末值回售给公司。虚拟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资金,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名义股份,在期末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增量和名义股份的数量来计算激励对象的收益,并据此向激励对象支付现金。 

以上第一至第八种为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股权激励模式,在这些激励模式中,激励对象所获收益受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而帐面价值增值权是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股权激励模式,激励对象所获收益仅与公司的一项财务指标———每股净资产值有关,而与股价无关。

 

四、股权激励的关键

 

通过为多家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方案,从中总结了股权激励设计的主要几个关键点: 

1、 激励模式的选择

激励模式是股权激励的核心问题,直接决定了激励的效用。 

2、 激励对象的确定

股权激励是为了激励员工,平衡企业的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特别是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确定激励对象必须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即选择对企业战略最具有价值的人员。 

3 、购股资金的来源

由于鼓励对象是自然人,因而资金的来源成为整个计划过程的一个关键点。 

4 、考核指标设计

股权激励的行权一定与业绩挂钩,其中一个是企业的整体业绩条件,另一个是个人业绩考核指标。

 

第二节 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

 

一、股权激励法律政策体系分类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情况下可以回购公司股份,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回购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这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和操作方式提供了法律政策支持。按照股权激励政策适用主体的分类,可将股权激励政策具体分为上市前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激励政策及上市后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激励政策。两类政策各成体系,规范的侧重点各有不同。

(一)上市前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适用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产权激励试点工作的复函(财政部、科技部财管字[2000]161号);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

3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508号);

4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

5关于组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1号);

6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

7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

针对于一般高新技术企业与国有独资或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其分类分别对应适用上述股份激励政策规定。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适用。

(二)上市后高新技术企业激励政策

应满足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系列法律政策规范要求。其中,国有控股的高新技术上市公司,应分别适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如下法律政策,规范实施股权激励:

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2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3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4《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5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6《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期权授予登记》;

7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

8《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9《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10《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1l《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1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13《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

1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

15、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指引》的通知;

16、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制订的《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1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

 

二、股权激励的尽职调查

 

(一)信息收集

股权激励操作的前期接洽工作是必备的,专业律师可以初步明确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真正意图,确定下一步的操作方向。专业律师在前期接洽阶段的法律服务主要有:

1 收集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经营能力、人员构成等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整理和分析,从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查有无重大障碍影响股权激励操作的正常进行。

2综合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政策,对股权激励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寻求相应激励的法律依据。

3 就股权激励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行调查,例如是否违背我国股权变更、国有股减持的政策法规,可能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报告,地方政策对同类激励方案有无倾向性态度。

(二)尽职调查原则

专业律师应对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进行深入尽职调查,核实前期接洽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使得专业律师能够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制作可行的股权激励方案。专业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于尽职调查的具体内容作适当增加和减少。

(三)尽职调查内容

1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2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章制度。

3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股权结构。

4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组织机构。

5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主要业务及经营情况。

6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7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全体人员构成情况及现有的薪酬政策、激励策略和薪酬水平,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与技术、业务骨干的职务、薪金、福利;其他人员的职务、薪金、福利等。

8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现有的激励制度和绩效考核标准,实际运行的效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9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争限制协议等。

10启动股权激励的内部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中央及地方相关的股权激励政策等。

11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范围、对象、基本情况、拟实现目标及初步思路。

12 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对股权激励的基本要求及针对性要求,例如操作模式、实施期间、股权归属方式、激励基金的提取条件、计划的终止条件等。

13 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认为股权激励应关注的重点问题和可能的障碍。

14制作激励方案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股权激励方案的制作及实施

 

(一)股权激励方案的制作

股权激励是公司所有者给予员工正常薪酬之外的长期激励制度。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应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

1、激励对象应与公司利益一致。

股权激励是原股东持有权利的让渡。方案的设计应当与所在行业相一致,与人力资源制度相一致,衡量并确定适应本公司的激励方案。

2、符合未来资本市场的发展方向和法律要求。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时应当综合考虑未来资本市场的发展方向和法律要求。律师应当制作与客户需求相一致的股权激励方案。

3、不应对战略投资者的投资造成阻碍。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不应对战略投资者的投资造成阻碍,但实际上难以避免。战略投资者可能会对个人持股表示异议,但是可以视公司具体情况而定。

律师提示:如果公司存在战略投资者,应当制定一些制度,明确具体的解决途径。

4、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具体方案如下:

1 股权激励方案应当根据尽职调查的情况制作。根据方案设计思路的不同,方案的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别。总体而言,股权激励方案要解决五个原则问题,即:

定股原则——如何选择合适股权激励工具;

定人原则——如何确定激励对象;

定时原则——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时间;

定价原则——股权激励计划中的价格;

定量原则——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数量。

2上市前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主要内容

股权激励的范围、条件和方式,股权(份)来源,股本设置及股权(份)处置,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出售股权的价格系数,有关人员效绩考核的评价、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期限等。

3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其他重要事项。

(二)股权激励方案的配套文件

股权激励方案的操作模式不同,配套文件亦会有所区别,大致包括:

1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董事会决议;

2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3激励基金/股权授予/分配申请/通知书;

4股权变现申请/通知书。

(三)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

1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

2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需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

3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注册资本、股东、经营项目、股权比例等方面变更的,需报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

4涉及上市公司的,需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无异议。

(四)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

根据股权激励方案和委托人的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做好如下工作:

1协助选择负责审计评估的中介机构;

2阶段性具体分配方案的拟订或审核;

3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制作及相关会议的协助召开;

4股权(或相应权利)获得/变更/丧失,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草拟或审核;

5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特殊性研究

 

    较之股份有限公司,数量占优的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要求更为迫切,但是在制度层面,对于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基本上无章可循。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缺失,使得有限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许多有限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后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相反为企业的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本文中,笔者将探讨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问题。

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权(或股票)为标的,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实践中,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科技型、创业型企业有强烈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愿望,却不知如何选择行之有效的股权激励方式。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规定虽然对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性公司,上市公司是公开性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可能严格参照上市公司的规定来实行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计划,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其特殊性。

 

一、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特殊性

 

    (一)关于激励对象人数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受此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后,股东人数也不得超过50人。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激励对象范围较窄,受股东人数限制的影响不大。但是,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要实行较广范的股权激励计划,就会遇到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公司采用间接持股方式来解决,即员工不直接以股东身份持股,而通过其它持股载体来享有股权。

    实践中,间接持股通常包括4种形式:职工持股会、工会、自然人代持和信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和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和工会都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不能作为员工持股机构。而自然人代持,使得那些未进行登记的不记名股东难以保障自己的权利。所以,只有信托这种方式是唯一没有法律障碍、最为正规的。

    信托方式是将员工持股的职能委托给信托机构行使,由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意愿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一般由公司采用预提方式提取激励基金,激励对象授权公司委托信托机构采用独立运作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用上述激励基金购入本公司股份,并在条件成就时过户给激励对象。其优点在于避开了一切法律障碍,只须遵守《信托法》,而且既可融资,也可以有效地实现股权流动。但问题是操作复杂,而且需要支付额外的成本,公司员工接受程度比较低。

    因此,除非有限责任公司要实行较广范的股权激励计划,股东人数要超过50人,否则还是应该采用直接持股的方式。本文也主要是从直接持股的角度进行探讨。

    (二)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所用“股份”的问题

股份公司用作股权激励的标的为公司股份,股票作为其表现形式。但是,对于有限公司而言,有限公司的资本没有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而只规定了出资额,以出资证明书的形式加以体现,公司法也只规定了股权的转让规定;同时,有限公司“股份”价值确定的有其特殊性。股份公司的股票价格,可以由相对成熟的公开市场形成,但是封闭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既没有统一的市场,同时有限公司人合性的要求,股权并不能完全自由流通,因此实施股权激励时,有限公司“股份”的价格只能由公司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评估机构、会计机构)依照一定得原则予以确定,或者由当事方协商确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方案

 

    (一)股权购买及有条件回购

    公司现有股东拿出部分股权出让给被激励者,被激励者需要用货币或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交换获得股权。被激励者购买股权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被激励者工资、奖金、分红抵扣或直接出资以及企业资助等。被激励者获得是完整的股权,拥有股权所具有的所有权、表决权、收益权、转让权和继承权,该购买股权的价格可以是买卖双方认可的任何价格。为了稳定优秀的人才,防止竞争对手恶意争夺人才,在购买之外另设置一定的条件,如果被激励者没有满足这些条件,那么股东有权回购。这样不致使公司和股东造成很大的伤害。

    (二)期股

    公司现有股东附条件的一次性或分期给予被激励者一定数额股份的分红权和表决权,被激励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用所得红利分若干年购买这部分虚股,将之转化为实股(即“行权”)。被激励者所得分红如果不足以支付购买虚股所需要的资金,则可以另行筹措资金,补足购买虚股的资金,无力购买部分可以放弃行权。款项支付以后,相对应的虚股转化为实股。被激励者对虚股拥有分红权和表决权,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对实股拥有完整所有权。虚股不以被激励者的名义进行股东登记,实股以被激励者名义进行股东登记。

    (3)虚拟股权

    公司现有股东附条件的授予被激励者一定数额的虚拟的股权,被激励者不需出资,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不需要股权的退出机制,但是被激励者没有虚拟股票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被激励者离开公司将失去继续分享公司价值增长的权利;公司价值下降,被激励者将得不到收益;绩效考评结果不佳将影响到虚拟股份的授予和生效。

综上,以上三种方案各有特点,无论选择哪种股权激励方式,都涉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和来源、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等问题。各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和发展规划做出选择。还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案,采用几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设计最适宜的股权激励方案。

 

注:本文系参考多篇文章后整理得出,在此对专门研究股权激励的专家学者表示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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