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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涛律师博客关于法人股转让的法律研究
一、概念
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二、法人股现有的流动方式
现有的法人股流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协议转让、拍卖、质押和回购。由于缺乏更广泛的投资者参与,法人股的流通受到制约,更无法通过股票市场的交 易来体现其真正的价值。
三、法人股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自然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
4、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5、除为核减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单位合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6、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7、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四、法人股转让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3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因此,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一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
2、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3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股权转让方应该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并按规定将其所得计人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权转让所得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因此.法人股东股权转让行为应该按照法人股东登记注册地申报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
五、法人股股权的股价问题
由于于少数股权对企业缺少控制,故其市场价占企业整体市场价值的比例经常低于所占股权比例,需要折价;反之,控股股权出于其对企业的控制,使其市场价值占企业整体市场价值的比例常常高于其股权所占比例,需要溢
价。而缺少流动性的股权相对于具有流动性的股权两言,也应折价。
依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2011)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控制权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关注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当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时,应当予以恰当考虑。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六、有质量瑕疵的法人股股权出让方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借鉴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实质内容来看,归纳法人股股权出让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成立要件如下:
l、在股权转让时,已存在争议的质量瑕疵或产生该瑕疵的直接因素。如对外担保已遭起诉或对外担保合同已签订。
2、股权受让方不知道该瑕疵的存在。在通常情况下,股权受让方从公开资料(如工商档案、税务报表、上市公司年报及公告等)和出让方披露的材料中无法获知瑕疵的存在。
3、股权出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瑕疵的存在。股权出让方是否知道,可以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获知(如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i义)。股权出让方是否应当知道,则可由法院视出让方在公司中的地位和瑕疵事项的重大程度来判定。
4、股权出让方当不披露行为导致了明显的不公平和不正义的时候即视为未尽披露义务,无论其出于故意或过失。
5、争议的质量瑕疵应属对公司资产、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有影响的重大事项。如所涉金额与公司资产相比所占份额极小或对公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的,不属于重大事项。
(二)责任承担方式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实务界认为应以减少价款的方法要求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受让方的损失作出赔偿。
七、有关的法律依据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受让海南海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问题的复函
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1996年11月16日《关于豁免受让海虹股权后履行多次公告义务的申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受让海南省开发建设总公司持有的海南海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海虹)法人股3273万股(占总股本的16.26%),受让海口明达实业公司持有的琼海虹法人股947万股(占总股本的4.70%),受让海南飞鸿房地产公司持有的琼海虹法人股780万股(占总股本的3.87%),受让后你公司持有的琼海虹法人股股份为5000股(占总股本的24.83%);鉴于你公司本次受让的股份是非上市流通的法人股,同意豁免你公司履行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多次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将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文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上一次性公布,有关公告的内容在公布前需报送我会上市公司部审核。
今后你公司及你公司子公司若增持琼海虹公司的股份,应严格遵守有关证券法规,加强自律,避免发生证券违规行为。
2、《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四、股份制企业的股权设置
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国爱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含现有资产折成的国有股份)。
法人股为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4、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第四条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公司作为其他营利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时,对其他组织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但投资公司和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控股公司可不受此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一)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国家股一般应为普通股。
国家股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或根据国务院决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以下简称持有国家股的部门、机构),并委派股权代表。
(二)法人股为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
(三)个人股为社会个人或本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一个自然人所持股份(不含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所持外资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千分之五。
注:本文为王怀涛律师在办理一家大型保险公司法人股转让时,由助手胡德永所做的初步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