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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涛律师博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当穷尽公司内部救济
【案情简介】
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乙出任甲公司董事长,甲公司一直与丙公司保持商业关系,向其购买某一类货物。2005年,乙指令甲公司以高出丙公司40%的价格向丁公司购买该类货物,丁公司董事长一职是乙的直系亲属担任。2006年,甲公司股东张某向法院起诉乙,认为乙为谋取个人暴利,致使甲公司损失巨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乙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张某提起的诉讼属于股东代表诉讼。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应先履行前置程序。因本案原告未履行相应的前置程序,故其起诉不当,应予驳回。
【律师评析】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特别是遭受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管等人员的侵害,公司不能或怠于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按照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起诉不法侵害人。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因管理层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为中小股东监督公司日常运营、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手段,已在很多国家得到运用。我国《公司法》再2005年修订时也增加了相应的规定,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前置程序、适格被告以及诉辩事由等作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原告败诉的原因就是未充分理解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前置程序问题。以下是股东代表诉讼中的重要因素,在提起相应诉讼前应予以充分领会:
1、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为防止股东随意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防止滥诉累诉的情况发生,我国《公司法》采取了“持股期限原则”,要求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时,需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
2、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公司是法律上拟制的具有独立性的法人,股东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时,应尊重公司的法人资格,由公司对其自身的事务优先进行选择。同时,为了避免滥诉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我国《公司法》采取“穷尽内部救济原则”,即,在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前,股东应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监事会或董事会怠于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时,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利己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适格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符合以上规定,股东才能提起派生诉讼。
3、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适格问题。我国公司立法越来越重视保护小股东权益,为了能更好地发挥代表诉讼的作用,以行为来衡量被告资格而非采取将对象限制在公司内部人的基础上。基于这种考虑,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作出了比较宽泛的规定,既包括公司内部人员,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之外的任意第三人。
4、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辩事由。诉辩事由也就是股东代表诉讼所要维护的利益问题,该问题是区分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关键点。股东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职权转移公司财产或者董事、监事未尽忠实义务,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情况发生时,股东为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的是股东本身的权利,如表决权、分配利益权、优先购买权等,股东直接起诉时维护的是自身权利。
【法条链接】
《公司法》(2006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