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
移投行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移投行-万向-慈善信托发起人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手机(微信):187-0173-2395
固话:(021)60317978
Email:wanghuaitao@thinkoolaw.com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源达大厦2212室
专业经验
1、金融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等产品)的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2、刑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3、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4、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有关的诉讼和仲裁。
执业经历
王怀涛律师,自2010年初开始在上海从事律师职业,擅长金融法律和刑事辩护,从事各类金融产品相关、刑事合规风控及辩护、资产保护、全球身份规划、跨境并购、家族办公室等法律服务,担任上百家境内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为国内广大富有家族和金融财团提供法律服务。已出版《中国式家族办公室实务研究》《资产保护的道与术》《金融理财产品投资争议解决法律实务》书籍。
1、PE
担任留仁资本、期报投资、顽岩资产、图贝投资、泰亚投资、雷翎投资、吉睿投资、锦象资产、井富投资、新宇投资、垚能资产、昂东资产、滚石投资、则石投资、永投基金、怡和通基金、玉世基金、中城银信、重源投资、信淦资产、辰翔投资、宝时投资、棣桦投资、光夏投资、桦冠投资、华盛投资、慧吟投资、鼎福祥、飝犇投资、承运钦点、红锚投资、睿神投资、世翱投资、中金伟业投资、华沃投资、华为投资、与取投资、网卓投资、潜旭投资、新川基金、秦韬投资、芝流投资、保利丰投资、任飞资本、东塔投资、财路基金、雷拓基金、德威投资、闳理投资、椿韵投资、秉弈资产、金鑫奥投资、曲成投资、弘坤基金、川砺资产、矛盾投资、弘源投资、鑫元汇基金、宁曜投资、佳凯资产、仙人掌资产等上百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
2、并购重组
上海某公司收购3家台资公司项目;上海黄浦区某地产并购项目;嘉兴某地产公司整体转让项目;熙邦控股收购某计算机公司项目;熙邦控股出售山东某新三板公司项目;苏州某环境科技公司(新三板)整体出售项目;上海某投资公司收购某国际旅行公司项目;上海某游戏公司被收购项目;弘坤基金收购北京某音乐公司项目;新三板金东唐科技被上市公司光韵达收购项目;闪酷科技被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上海某基金公司收购物流产业园项目;桦冠基金收购江苏某科技公司股权项目;任飞资本收购大希阁项目;某基金收购盛华保险代理公司项目。
微信二维码

友情链接

王怀涛律师博客
案例研究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案例研究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当穷尽公司内部救济

 

    【案情简介】

    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乙出任甲公司董事长,甲公司一直与丙公司保持商业关系,向其购买某一类货物。2005年,乙指令甲公司以高出丙公司40%的价格向丁公司购买该类货物,丁公司董事长一职是乙的直系亲属担任。2006年,甲公司股东张某向法院起诉乙,认为乙为谋取个人暴利,致使甲公司损失巨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乙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张某提起的诉讼属于股东代表诉讼。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应先履行前置程序。因本案原告未履行相应的前置程序,故其起诉不当,应予驳回。

 

    【律师评析】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特别是遭受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管等人员的侵害,公司不能或怠于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按照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起诉不法侵害人。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因管理层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为中小股东监督公司日常运营、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手段,已在很多国家得到运用。我国《公司法》再2005年修订时也增加了相应的规定,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前置程序、适格被告以及诉辩事由等作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原告败诉的原因就是未充分理解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前置程序问题。以下是股东代表诉讼中的重要因素,在提起相应诉讼前应予以充分领会:

    1、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为防止股东随意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防止滥诉累诉的情况发生,我国《公司法》采取了“持股期限原则”,要求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时,需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

    2、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公司是法律上拟制的具有独立性的法人,股东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时,应尊重公司的法人资格,由公司对其自身的事务优先进行选择。同时,为了避免滥诉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我国《公司法》采取“穷尽内部救济原则”,即,在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前,股东应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监事会或董事会怠于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时,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利己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适格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符合以上规定,股东才能提起派生诉讼。

    3、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适格问题。我国公司立法越来越重视保护小股东权益,为了能更好地发挥代表诉讼的作用,以行为来衡量被告资格而非采取将对象限制在公司内部人的基础上。基于这种考虑,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作出了比较宽泛的规定,既包括公司内部人员,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之外的任意第三人。

    4、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辩事由。诉辩事由也就是股东代表诉讼所要维护的利益问题,该问题是区分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关键点。股东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职权转移公司财产或者董事、监事未尽忠实义务,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情况发生时,股东为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的是股东本身的权利,如表决权、分配利益权、优先购买权等,股东直接起诉时维护的是自身权利。

 

    【法条链接】

    《公司法》(2006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版权所有:王怀涛律师网 技术支持:蓝筹网络
联系电话:18701732395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源达大厦2212室

本站所有信息欢迎随意转载,谢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