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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涛律师博客违反“限购令”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
27岁的张小姐是上海某医院护士,刚来上海工作不到一年,尚未取得本地户口。去年4月,张小姐与余先生及合富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协议》,向余先生购买其名下的房产,并向余先生支付定金2万元。双方约定于五日后前往合富公司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但随后张小姐得知,由于自己不是上海居民,且不能出具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属限购和限贷对象,无法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张小姐于是决定不再购买系争房屋,要求余先生返还定金,但遭余先生拒绝。张小姐愤而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认定,张小姐违约,余先生有权没收定金,并依法驳回了张小姐的起诉。
【律师说法】
著名房产律师吴林锋认为,本案双方的关键争议点为:违反“限购令”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实际不能履行,上下家谁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张小姐认为,其不符合购房条件的情况下与上家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实际自签订之日即无法履行,因此法院应当依法撤销两份协议。但为何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其诉请呢?律师认为:
(1)上海市于2011年2月1日颁布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便是对住房进行“限购”。买卖双方违反“限购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办理房地产登记,也就是拿不到房产证,但此时签订的类似《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非无效,合同无效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判定。上海颁布的限购令,充其量仅为规范性文件,并没有达到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法律位阶。因此,违反“限购令”签订的合同,依然有效。
(2)但同时,因限购令的存在,导致违反限购而签订的合同实际无法履行。此时,上下家均有权解除合同,但因审核是否具有购买资格,属于下家的义务;且限购令一经颁布生效,具有对世效力,下家不能因不了解而免责。因此,下家须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支招】
在当前房产形式下,常有中介或者房产商为了促成交易,对“限购对象”买房大拍胸脯,声称能“搞定”。然最终交易未能,又急于推卸责任。同时,此阶段,往往购房者已经支付大部分房款;根据上海的司法实践,购房者又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近期,上海精文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也接到了不少类似的咨询电话。那么,“限购对象”如何购房呢?
1、如果急于购房,谨慎起见,必须要开发商或者中介将“保证”落实到书面;
2、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因为限购而导致贷款未足或交易未成,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并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赔偿责任”;
3、如果不急于购房,建议谨慎入手;且当前形势下,别被急于促成交易的中介或者开发商忽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