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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涛律师博客双方均违反合同约定应如何确定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09年7月12日签订了网络通信设备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为建设其承包的某单位局域网工程向甲公司购买网络通信设备,合同总金额为60万元,甲公司应在收到乙公司发出设备进场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设备运抵施工地点,双方签约后三天内乙公司应预付全部货款的50%,剩余款项在工程完工后2周内付清,如违反合同约定,则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第二天支付了30万预付款。后乙公司于2009年7月到8月期间向甲公司发出了三份进场通知书,要求甲公司送货,而甲公司于2009年9月1号送货,并且甲乙双方将送货时间确认在了交接单上,工程完工时间为2009年10月10日,时至2010年1月5日,乙公司仍未付款,甲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付款并且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过程中,乙公司辩称,甲公司送货时间严重拖延,违约在先,同时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而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交接单上签字即是接受其延迟送货。
【争议焦点】
1、乙公司在交接单上签字并确认送货时间是否意味着放弃了追究甲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
2、本案违约责任如何分配?
【律师分析】
1、乙公司在对方送货迟延时仍接受了货物,并且在交接单上确认日期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放弃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2、甲公司应支付给乙公司3万元违约金,乙公司应该支付给甲公司3万元违约金。
造成本案中违约责任相互的抵消的根本原因在于合同中违约责任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0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因迟延履行交货义务,当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在工程完工后也没有积极的旅行合同中约定的给付货款的义务,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本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非常粗陋,忽视了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没有分开规定,因此导致违约责任相互抵消,也就更不能很好的实现对损失的弥补和对违约的惩戒了。
【律师提醒】
1、签订合同时务必分情况明示违约责任,防患于未然。
2、务必把双方违约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自助行为区分开。切勿人为的造成双方违约。现实中法官为了片面追求结案率,力争调解结案,容易人为的造“双方违约”,如遇到相关案件时一定要把握好关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