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
移投行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移投行-万向-慈善信托发起人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手机(微信):187-0173-2395
固话:(021)60317978
Email:wanghuaitao@thinkoolaw.com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源达大厦2212室
专业经验
1、金融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等产品)的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2、刑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3、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4、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有关的诉讼和仲裁。
执业经历
王怀涛律师,自2010年初开始在上海从事律师职业,擅长金融法律和刑事辩护,从事各类金融产品相关、刑事合规风控及辩护、资产保护、全球身份规划、跨境并购、家族办公室等法律服务,担任上百家境内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为国内广大富有家族和金融财团提供法律服务。已出版《中国式家族办公室实务研究》《资产保护的道与术》《金融理财产品投资争议解决法律实务》书籍。
1、PE
担任留仁资本、期报投资、顽岩资产、图贝投资、泰亚投资、雷翎投资、吉睿投资、锦象资产、井富投资、新宇投资、垚能资产、昂东资产、滚石投资、则石投资、永投基金、怡和通基金、玉世基金、中城银信、重源投资、信淦资产、辰翔投资、宝时投资、棣桦投资、光夏投资、桦冠投资、华盛投资、慧吟投资、鼎福祥、飝犇投资、承运钦点、红锚投资、睿神投资、世翱投资、中金伟业投资、华沃投资、华为投资、与取投资、网卓投资、潜旭投资、新川基金、秦韬投资、芝流投资、保利丰投资、任飞资本、东塔投资、财路基金、雷拓基金、德威投资、闳理投资、椿韵投资、秉弈资产、金鑫奥投资、曲成投资、弘坤基金、川砺资产、矛盾投资、弘源投资、鑫元汇基金、宁曜投资、佳凯资产、仙人掌资产等上百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
2、并购重组
上海某公司收购3家台资公司项目;上海黄浦区某地产并购项目;嘉兴某地产公司整体转让项目;熙邦控股收购某计算机公司项目;熙邦控股出售山东某新三板公司项目;苏州某环境科技公司(新三板)整体出售项目;上海某投资公司收购某国际旅行公司项目;上海某游戏公司被收购项目;弘坤基金收购北京某音乐公司项目;新三板金东唐科技被上市公司光韵达收购项目;闪酷科技被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上海某基金公司收购物流产业园项目;桦冠基金收购江苏某科技公司股权项目;任飞资本收购大希阁项目;某基金收购盛华保险代理公司项目。
微信二维码

友情链接

王怀涛律师博客
争议解决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争议解决

不可忽视的书面证据


【案情简介】

上海甲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承租公民乙的房屋作办公之用,租赁期限为一年,即2007年10月15日至2008年10月14日。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时,公民乙到甲公司处,口头告知甲公司员工,租赁期满将不予续租。于是,甲公司在同一办公大楼内寻得公民丙并与之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其房屋,租期为2008年10月15日至2009年10月14日。甲公司在缴纳2007年10月15日至2008年10月14日期间的全部租金及物业费后,于2008年9月底搬出公民乙的房屋,但公民乙迟迟不与甲公司交接房屋,甲公司多次催告无果后,只好把钥匙交予物业转交公民乙。而后,公民乙却以甲公司提前退租和占用公民乙房屋为由,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双方争议】

虽然事实上,甲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但是公民乙却从证据方面大做文章。第一,甲公司提前搬出承租房屋虽为公民乙不愿续租所致,但公民乙当时是口头告知,未留下任何书面证据,相反公民乙却持有甲公司提前搬出承租房屋的直接证据,造成了甲公司提前退租的假象;第二,甲公司虽然多次催促公民乙前来交接钥匙,但仅为电话联系,而公民乙却在事后委托律所向甲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甲公司尽快搬出承租房屋并交付钥匙,造成了甲公司占用公民乙房屋的假象。因此,甲公司是否存在提前退租和占用房屋行为成了案件争议的焦点。


【仲裁委审理】

为了证明甲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在律师的帮助下,甲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向公民乙缴纳全部租金及物业费的凭证、甲公司与公民丙签订的《租赁合同》、甲公司与公民乙的通话记录单、物业公司出具的代为催促公民乙前来交接钥匙的书面情况说明等间接证据。上海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已向公民乙缴纳全部租金及物业费,搬出房屋并不构成合同中约定擅自退租情形,而是自由处分权利的行为;同时,经过对双方证据的质证和分析,认定公民乙提交的证据单一,而且提前退租和占用房屋这两个诉求之间存在矛盾,不予采信,而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有连贯性,具有合理性。

因此,仲裁委最终认定甲公司不存在提前退租和占用房屋的行为,裁定驳回公民乙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提示】

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证据钻法律空子的案件,虽然本案最终胜诉,但是在我们的身边不乏有因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而吃哑巴亏的实例存在,因此,无论是在日常生活还是商业交易过程中,只要涉及可能引发法律关系的行为,如履行合同,一定要注意留存书面证据,当产生争议后,在进行沟通协商解决的同时,尤其要注意及时固定证据,书证往往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类型。总之,时刻绷紧证据弦,就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版权所有:王怀涛律师网 技术支持:蓝筹网络
联系电话:18701732395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源达大厦2212室

本站所有信息欢迎随意转载,谢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