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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涛律师博客从一起买卖合同看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案情简介】
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甲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将10000元现金返还给李某,于是,李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元,并适用定金罚则,再向李某返还10000元,共计20000元。
【双方争议】
庭审中,李某诉称,其向甲公司交纳的10000元是定金,履行合同后,甲公司不予返还,违反合同约定,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000元。甲公司辩称,李某交的是保证金,“定金”是误写,另外,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多次催李某带款提货,但李某未按约定,领货后才付款,李某构成违约,李某所交纳的10000元保证金不应返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李某与甲公司的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第一,李某交付的10000元现金性质是什么,是保证金还是定金?第二,如果是定金,应如何处理,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依约将10000元现金交给甲公司后,甲公司了出具的“收纸箱定金”的凭证,李某对“定金”这一措词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对合同中的保证金条款进行了变更,使10000元保证金具有了定金的性质。鉴于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主要目的落空,是适用定金罚则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甲公司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未将10000元定金返还给李某,虽然构成了违约,但此时合同主要目的即买卖已得以实现,因此,虽然定金条款有效,但不具备适用定金罚则的要件。另外,虽然合同约定款到发货,但实际履行中,甲公司向李某发货后方收款,这视为甲方用行动表明同意先发货后收款,所以李某并不存在违约行为,甲公司提出李某违约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作出判决:甲公司返还李某定金10000元。
【律师提示】
定金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它的基本含义是:1、给付的数额有限制,即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超过部分无效;2、给付方违约的,收受定金方不予返还定金,收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由于定金条款对合同双方设定了较重的责任,因此,法律对定金条款的适用是比较严格的,尤其是在文字的准确性上要求很高,“保证金”、“订金”、“诚意金”这些用词都不会产生定金条款的效力。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对有关的法律规定及法律术语有一定的了解,特别是像本案中的定金、保证金这种看似相近其实大有区别的名称,除此之外,还有抵押和质押等,以免因理解不同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