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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涛律师博客股东知情权之查阅会计账簿那些事
赫少华·律师
【参阅案例】
华晖公司与宁国公司共同成立其昌公司。2007年3月,华人置业公司、华人国际公司以增资扩股方式成为其昌公司股东,并将公司更名为东庐湖公司且办理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因华人置业公司与华人国际公司涉嫌抽逃资金而受到南京市、溧水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查,华晖公司于2007年7月要求查阅东庐湖公司自2007年3月18日起所有公司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所有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及相应决议,东庐湖公司拒绝提供。华晖公司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两级法院分别作出一、二审判决:驳回华晖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华晖公司向东庐湖公司提出查阅公司账册、股东会记录等资料,是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行为。东庐湖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华晖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目的不正当且会损害公司利益,且其提出华晖公司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并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抗辩并非法定限制股东知情权的理由。另外,华晖公司委托华人置业公司代为行使股东权且不参与公司经营均不能成为阻止华晖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依据。
综上,该院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东庐湖公司应当提供自2007年3月18日起所有公司会计账簿、所有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及相应决议供华晖公司依法查询。
【讨论区】
一、股东行使知情权,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依据
公司法第33条第1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的区分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但只“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并不必然表示可以查阅财务账簿和会计凭证,或者查阅财务账簿就当然将原始会计凭证涵盖在内。原因在于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是不同的概念范畴,财务帐簿查阅权以及原始凭证查阅权的行使则对其他股东和公司影响甚巨,涉及诸多商业秘密
《会计法》第14条明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第15条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第20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的】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北京高院的指导意见与会计法中的一些规定有一定的冲突,将不同范畴的凭据纳入统一的查阅范围中。
三、案例中提到
华晖公司委托华人置业公司代为行使股东权且不参与公司经营均不能成为阻止华晖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依据。那么,股东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查阅权”?
该问题,援用两个案例及北京高院规定进行解读:
【参阅案例A】: 股东是否有权自己或者委托专业人员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崔世荣诉恒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报0710第六版,作者:法煊、吴晓玲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在不损害公司权益的前提下,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即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并有权委托专业人员代为查阅。
【参阅案例B】:股东可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查阅权||《人民司法·案例》10/2013,作者:袁楠|北京西城区法院
裁判要旨:股东查阅权依附其股东身份,不能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被让渡,但该权利的行使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如果股东自身不具备相应的财会知识,又不允许其委托代理人查阅,股东行使知情权则难以落到实处。从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应当允许股东委托符合民事诉讼法固定的代理人行使查阅权。
【参阅观点C】:《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代为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
四、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的维护发生冲突时,股东知情权是否优于商业秘密的维护
【参阅案例】: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排除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作者:北京高院研究室
本案中,针对张同禄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形式要件,双方都持认可的意见,即“提出书面请求”;针对查账的目的,张同禄在庭审中明确了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目的在于了解工艺品同相关客户销售产品的数量、价格和利润,进而查明可分配利润,该目的明确且符合同股东地位应享有利益具有直接联系的条件;然而针对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承担举证责任的工艺品公司举证证明了张同禄近亲属开办了禄展公司、禄展公司经营同工艺品公司相同业务的事实、以及两公司在客观上必然存在业务竞争的可能。因此,若允许张同禄查阅工艺品公司的会计账簿,则有可能导致竞争对手知悉其商业秘密,将有损害工艺品公司的利益可能。最后,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张同禄查阅工艺品公司会计账簿的行为可能有损公司利益,其查账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地方法院观点】
【北京高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提起诉讼的,应当说明查阅会计账簿的具体目的、所查阅的内容与该目的具有何种直接关系。被告公司认为原告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拒绝查阅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上海高院】:实践中,案情往往复杂多变。被告可能提出抗辩说,由于原告参与经营与被告公司相同的业务,因此原告要求查阅账簿的真实目的是为知悉被告公司的商业秘密。对此,一般认为,应对股东知情权用诚实信用、善意原则加以限制。对这种限制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由法官在个案中依据相应原则加以解决。如果原告在离职前本就担任公司相关管理职务,比如总经理对外要签订业务合同,对内也要行使相应的职权,这样被告所谓公司的商业秘密是不能成立的,可以构成对抗辩的一个阻却事由。但对原告离职后的公司的秘密应予以相应的保护,毕竟原告系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分为两段时间,即原告离职之前的有关文件可以让原告查阅;至于原告离职之后的有关文件则不允许原告查阅。这样,既能够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又可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可谓一举两得。
五、关于股东知情权的其他问题
行使知情权之股东资质(出资瑕疵、持股比例)、起诉被告等问题另文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