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
移投行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移投行-万向-慈善信托发起人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手机(微信):187-0173-2395
固话:(021)60317978
Email:wanghuaitao@thinkoolaw.com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源达大厦2212室
专业经验
1、金融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等产品)的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2、刑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3、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4、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有关的诉讼和仲裁。
执业经历
王怀涛律师,自2010年初开始在上海从事律师职业,擅长金融法律和刑事辩护,从事各类金融产品相关、刑事合规风控及辩护、资产保护、全球身份规划、跨境并购、家族办公室等法律服务,担任上百家境内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为国内广大富有家族和金融财团提供法律服务。已出版《中国式家族办公室实务研究》《资产保护的道与术》《金融理财产品投资争议解决法律实务》书籍。
1、PE
担任留仁资本、期报投资、顽岩资产、图贝投资、泰亚投资、雷翎投资、吉睿投资、锦象资产、井富投资、新宇投资、垚能资产、昂东资产、滚石投资、则石投资、永投基金、怡和通基金、玉世基金、中城银信、重源投资、信淦资产、辰翔投资、宝时投资、棣桦投资、光夏投资、桦冠投资、华盛投资、慧吟投资、鼎福祥、飝犇投资、承运钦点、红锚投资、睿神投资、世翱投资、中金伟业投资、华沃投资、华为投资、与取投资、网卓投资、潜旭投资、新川基金、秦韬投资、芝流投资、保利丰投资、任飞资本、东塔投资、财路基金、雷拓基金、德威投资、闳理投资、椿韵投资、秉弈资产、金鑫奥投资、曲成投资、弘坤基金、川砺资产、矛盾投资、弘源投资、鑫元汇基金、宁曜投资、佳凯资产、仙人掌资产等上百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
2、并购重组
上海某公司收购3家台资公司项目;上海黄浦区某地产并购项目;嘉兴某地产公司整体转让项目;熙邦控股收购某计算机公司项目;熙邦控股出售山东某新三板公司项目;苏州某环境科技公司(新三板)整体出售项目;上海某投资公司收购某国际旅行公司项目;上海某游戏公司被收购项目;弘坤基金收购北京某音乐公司项目;新三板金东唐科技被上市公司光韵达收购项目;闪酷科技被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上海某基金公司收购物流产业园项目;桦冠基金收购江苏某科技公司股权项目;任飞资本收购大希阁项目;某基金收购盛华保险代理公司项目。
微信二维码

友情链接

王怀涛律师博客
争议解决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争议解决

为避税而签订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原告李某经某房屋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看中了被告张某的一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屋。后原、被告在该中介公司处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了达到少缴纳税收的目的,双方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为210万元,而《补充协议》中约定该房屋价款为人民币250万元,原告分三次将购房款支付给被告,并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5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守约方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后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50万元。

【裁判结果】

经查明,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为了避税约定了虚假的房价,该避税条款认定为无效。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属有效,双方应当按照250万元的房价款履行合同。故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目前,二手房买卖所涉税种不断增多,当事人买房成本日益增加,为了避税就出现了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况,即在合同中故意做低房款以减少所交税款,表面合同中的房屋价格是用以逃税的虚假成交价,实际合同中的房屋价格才是双方实际履行的房屋成交价。由于存在两个不同的合同版本,极易出现合同纠纷,意欲违约一方往往通过对自己有利的合同主张权利,不查明事实会守约方的造成巨大损失。本案中,双方产生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与《补充协议》这一阴一阳两份中,究竟哪份有效

笔者认为,判断两份合同中究竟哪份有效的关键在于确定哪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要素为核心,意思表示健全,是保证当事人依照其自己内心真实意思追求法效目的先决条件,而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则可能因为瑕疵本身的不同情况而影响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如果签订的两份合同意思表示存在真一伪又可排除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形,则通过考察双方的履行行为来判断何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书籍06,294页

本律师接受本案被告张某的委托后,积极地分析案情及查询相关法律规定。乍一看来原告诉称的“阴阳合同”因规避法律而无效的理由似乎能站住脚,但是深入一分析,《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价款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为从双方实际履行支付房款的情况看,双方并未实际按照《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交易,而实际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房款交易,因此该《补充协议》完全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系合法有效的。从事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中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属于隐藏行为,在隐藏行为中,虚假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无效,但被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效力应当根据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确定。“阴合同”虽然客观上串通”属于隐藏行为,但合同目的仍在于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双方所履行,因此属于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在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的情况下是有效本案中,从双方实际履行支付房款的情况看,双方并未实际按照《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交易,而实际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房款交易。虽然双方为了少缴税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但是不能因此否认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补充协议》的效力。在律师的建议下,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在法庭上律师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条款及《合同法》的相关法理,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版权所有:王怀涛律师网 技术支持:蓝筹网络
联系电话:18701732395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源达大厦2212室

本站所有信息欢迎随意转载,谢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