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
移投行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移投行-万向-慈善信托发起人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手机(微信):187-0173-2395
固话:(021)60317978
Email:wanghuaitao@thinkoolaw.com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源达大厦2212室
专业经验
1、金融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等产品)的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2、刑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3、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4、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有关的诉讼和仲裁。
执业经历
王怀涛律师,自2010年初开始在上海从事律师职业,擅长金融法律和刑事辩护,从事各类金融产品相关、刑事合规风控及辩护、资产保护、全球身份规划、跨境并购、家族办公室等法律服务,担任上百家境内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为国内广大富有家族和金融财团提供法律服务。已出版《中国式家族办公室实务研究》《资产保护的道与术》《金融理财产品投资争议解决法律实务》书籍。
1、PE
担任留仁资本、期报投资、顽岩资产、图贝投资、泰亚投资、雷翎投资、吉睿投资、锦象资产、井富投资、新宇投资、垚能资产、昂东资产、滚石投资、则石投资、永投基金、怡和通基金、玉世基金、中城银信、重源投资、信淦资产、辰翔投资、宝时投资、棣桦投资、光夏投资、桦冠投资、华盛投资、慧吟投资、鼎福祥、飝犇投资、承运钦点、红锚投资、睿神投资、世翱投资、中金伟业投资、华沃投资、华为投资、与取投资、网卓投资、潜旭投资、新川基金、秦韬投资、芝流投资、保利丰投资、任飞资本、东塔投资、财路基金、雷拓基金、德威投资、闳理投资、椿韵投资、秉弈资产、金鑫奥投资、曲成投资、弘坤基金、川砺资产、矛盾投资、弘源投资、鑫元汇基金、宁曜投资、佳凯资产、仙人掌资产等上百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
2、并购重组
上海某公司收购3家台资公司项目;上海黄浦区某地产并购项目;嘉兴某地产公司整体转让项目;熙邦控股收购某计算机公司项目;熙邦控股出售山东某新三板公司项目;苏州某环境科技公司(新三板)整体出售项目;上海某投资公司收购某国际旅行公司项目;上海某游戏公司被收购项目;弘坤基金收购北京某音乐公司项目;新三板金东唐科技被上市公司光韵达收购项目;闪酷科技被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上海某基金公司收购物流产业园项目;桦冠基金收购江苏某科技公司股权项目;任飞资本收购大希阁项目;某基金收购盛华保险代理公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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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的房屋属于凶宅时,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解除


【案情简介】

赵某向刘某购买二手房一套用作结婚,赵某对婚房进行装修时听邻居说该房屋凶宅,后经派出所证实该房屋确实发生过多起凶杀案。得知该房屋内死过人赵某难以接受,遂找刘某退房,称刘某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明知购房用于结婚却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从未提及房屋曾发生过恶劣凶杀案的事实,属于刻意隐瞒事实,构成欺诈。且该房屋的因凶杀案实际上已经严重贬值,刘某夫妇的欺诈行为对自己的造成了财产和精神双重损害。但刘某认为生老病死属于人之常理,买方没有询问,自己没有告知义务,拒绝退房。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与刘某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

【裁判结果】

房主售房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房屋内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实,系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判决撤销李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刘某向赵某退还房款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律师评析】

本案是因所购房屋内有非正常死亡事件而引起购房人退房的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未告知所售房屋为凶宅”,购房人因不知情购得“凶宅,是否可以要求退房或赔偿经济损失。笔者认为,购房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购买“凶宅”,出卖人明知而不告知的行为构成欺诈,购房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般来说,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住宅,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是依据现实生活一般观念,此类事件会使大部分人难以接受,房屋会因此而存在一定的价值贬损,尤其是新婚夫妇选择婚房一般不会考虑此类房屋。因此在房屋交易中,出卖人应当全面及时的向买受人披露“凶宅房屋负面关联信息出卖人承担披露房屋负面关联信息义务的要件包括:信息的重要性,披露的及时性,出卖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负面关联信息,买受人不知情。出卖人故意隐瞒违背了信息披露义务,导致购房人做出了错误的判断而遭受财产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由于刘某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合同是在违背赵某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重大误解欺诈订立的合同,因此,赵某可要求法院撤销该购房合同、刘某退还购房款。另根据《合同法第42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赵某可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

最后,笔者要提醒各位购房者,若发现所购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影响正常居住的情形时应立即与出卖人沟通,主张退房或赔偿经济损失,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或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权利人请求法院撤销的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若不及时行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法条链接】

《合同法(1999年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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