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
移投行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移投行-万向-慈善信托发起人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手机(微信):187-0173-2395
固话:(021)60317978
Email:wanghuaitao@thinkoolaw.com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源达大厦2212室
专业经验
1、金融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等产品)的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2、刑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3、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4、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有关的诉讼和仲裁。
执业经历
王怀涛律师,自2010年初开始在上海从事律师职业,擅长金融法律和刑事辩护,从事各类金融产品相关、刑事合规风控及辩护、资产保护、全球身份规划、跨境并购、家族办公室等法律服务,担任上百家境内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为国内广大富有家族和金融财团提供法律服务。已出版《中国式家族办公室实务研究》《资产保护的道与术》《金融理财产品投资争议解决法律实务》书籍。
1、PE
担任留仁资本、期报投资、顽岩资产、图贝投资、泰亚投资、雷翎投资、吉睿投资、锦象资产、井富投资、新宇投资、垚能资产、昂东资产、滚石投资、则石投资、永投基金、怡和通基金、玉世基金、中城银信、重源投资、信淦资产、辰翔投资、宝时投资、棣桦投资、光夏投资、桦冠投资、华盛投资、慧吟投资、鼎福祥、飝犇投资、承运钦点、红锚投资、睿神投资、世翱投资、中金伟业投资、华沃投资、华为投资、与取投资、网卓投资、潜旭投资、新川基金、秦韬投资、芝流投资、保利丰投资、任飞资本、东塔投资、财路基金、雷拓基金、德威投资、闳理投资、椿韵投资、秉弈资产、金鑫奥投资、曲成投资、弘坤基金、川砺资产、矛盾投资、弘源投资、鑫元汇基金、宁曜投资、佳凯资产、仙人掌资产等上百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
2、并购重组
上海某公司收购3家台资公司项目;上海黄浦区某地产并购项目;嘉兴某地产公司整体转让项目;熙邦控股收购某计算机公司项目;熙邦控股出售山东某新三板公司项目;苏州某环境科技公司(新三板)整体出售项目;上海某投资公司收购某国际旅行公司项目;上海某游戏公司被收购项目;弘坤基金收购北京某音乐公司项目;新三板金东唐科技被上市公司光韵达收购项目;闪酷科技被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上海某基金公司收购物流产业园项目;桦冠基金收购江苏某科技公司股权项目;任飞资本收购大希阁项目;某基金收购盛华保险代理公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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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卖房屋的相关合同的效力


【案情简介】

某系上海市居民户口,姚是刘某在外地的远房亲戚。在得知姚某取得了上海市某经济适用房小区的购房资格后,刘某与其达成借名买房的协议,以姚某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由实际支付房款。后刘某入住该房并进行了装修,以姚某的名义就该房办理了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后某与姚某因房屋产权归属发生纠纷,姚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借名购房人刘某不具备购房主体资格,经济适用房的房价低于一般的商品房属于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了保障中低收入者权益提供的政策优惠。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委托协议侵害了享受保障房待遇人群的权益,违反公共利益认定为无效。故法院判决刘某与姚某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

【律师评析】

借名买房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合同。在借名买房的背后,借名人与房屋登记人签订借名买房合同,以保证自己能够取得所购房屋所有权。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对借名人能否取得房屋或至关重要。

事实上,借用他人名义购房面临很多风险,根据《物权法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一般房屋登记在谁名下,谁就享有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此时如果被借用人不遵守承诺,实际购房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为实际购房人,很可能最后得不到房产。本案即是一起规避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而借名买房产生房屋产权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与姚某之间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分析,借名买房行为可分为两个法律关系,名义购房人与出卖人之间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对于第一层关系并无争议,姚某与出卖人之间的购房合同有效,此处不做讨论对于第二层关系,名义购房人在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不以实际购房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来建立民事关系属于间接代理。因此,判断借名买房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与认定该委托合同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对于此类借名买房委托合同的效力,应当两种情况判断:如果借名买房合同所购卖的房屋为一般商品房的,由于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如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如果借名买房合同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公共利益考虑,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4款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提供给弱势群体的一种保障措施,而本案中刘某并无购房资格,其借他人之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无效。

由于借名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名义购房人名下,对借名购房人来说是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笔者提醒借名买房人,在借名买房之前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并有意识地做好相应的防范。首先要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如果是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建议不要购买。其次要通过借名买房合同明确自己为房屋所有权人并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最后,借名买房人需要保存能证明自己是实际购房和居住人的手续材料证据,如果名义购房人企图侵吞房产,实际购房人可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借名购买,纠正错误。

【法条链接】

1、物权法(2007年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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