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链接
王怀涛律师博客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及调整规则
【案情简介】
张某看中了某开发商开发的一套房屋,双方在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张某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将购房款付清,否则每逾期1日应当支付违约金2000元。后来因为资金周转问题,张某未及时付款,开发商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付清房款并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张某在接到法院传票后付清房款,但由于此时已经逾期20天,若按约定应支付违约金四万元,赵某认为该笔违约金数额偏高,因此请求法院减少部分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双方对逾期支付购房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张某逾期未付清房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开发商在本案审理中提供赵某逾期付款所造成损失的证据不足,且赵某已经在开庭前将房款付清,综合考量多项因素后法院判决对赵某所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酌情调整为人民币一万元整。
【律师评析】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调整的,在实践中的难点在于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如何调整违约金过高。依据合同正义原则适度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实践运用,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应考虑的因素归纳为如下几点。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13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判断违约金过高的主要依据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此处的“损失”即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预期利益损失。此外,解释中在30%之前加上了一个限定表述“一般可以认定”。这表明30%并不是衡量违约金高低的绝对标准而是一个参考标准,法律赋予了审判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就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一款表明,增减违约金的裁量标准除了实际损失外还包括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2009年5月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减少违约金的七项裁量标准进行了解释。该书认为,“违约造成的损失”是法律规定最为明确且最为重要的衡量违约金高低的标准,自应以此为衡量违约金过高的基础标准,同时还应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随后,2009年7月7日最高院又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以四个条款专门对法院调整违约金过高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文件第7条规定,法院在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使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笔者理解该文件在上述七个标准外又增加了两个标准:当事人缔约地位和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而且显然采取对处于弱势地位或格式合同(条款)相对方的当事人予以倾斜性保护的态度。
上述文件体现了法院对于过高的违约金越来越强的司法干预倾向,实务中一旦发生违约事件,当事人可以尽可能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抗辩,充分保护己方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方式除了抗辩外还可以提起反诉。
本案中,开发商提供的证明赵某逾期付款造成其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的证据不充分,客观上赵某现已经付清房款应视为履行了合同主义务,主观上赵某拖延付款并不是故意为之的确是经济周转出现问题,且作为购房人的赵某在签订格式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综合考量以上因素法院应当酌情调低违约金。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16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17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