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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涛律师博客买房未过户,房产被查封,买房人权利如何保障?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A公司从开发商B公司购买了两套房屋,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购房款,B公司向A公司交付了房屋。虽A公司不断催促B公司为其办理过户手续,B公司迟迟未办理。2009年8月,因B公司未清偿C公司的款项,C公司申请北京市二中院查封了A公司购买的房产,A公司面临已购房屋被法院查封,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律师建议:
第一步、A公司应向二中院提起执行异议
B公司因未清偿C公司的款项,C公司向申请强制执行,虽A公司购买了房屋,因未办理过户手续,仍登记在B公司名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知悉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所以查封了B公司名下房屋。就A公司而言,其属案外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就A公司向法院提起的执行异议,现阶段法院审判思路采取不实体审查原则,法院会依据《物权法》第14条规定裁定驳回A公司的请求。
第二步、A公司请求被驳回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对于法院驳回请求的执行裁定,A公司不服,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20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7、18、19条,以C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B公司对于A公司的执行异议态度不明的情况下,建议将B公司列为第三人,主张所有权、并要求解除查封。
此时,法院审理A与C公司的执行异议纠纷案件过程中,采实体审理,所谓的实体审理,实践中,法院一般亦只认定A、B公司之间为债权关系,不认定A公司享有房屋所有权,在不认定A公司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进行审查,依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解除查封的判决,本案A公司的情况,一般判令解除查封。
第三步、A公司应要求B公司主张过户手续
法院解除查封后,A公司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B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A公司如走完前述全部步骤,最终取得房屋产权的话,维权过程可能花费两三年的时间,需要付出很多的人力、物力成本,建议广大购房者在买房时,在每个购房环节的过程中都能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