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
移投行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移投行-万向-慈善信托发起人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手机(微信):187-0173-2395
固话:(021)60317978
Email:wanghuaitao@thinkoolaw.com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源达大厦2212室
专业经验
1、金融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等产品)的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2、刑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3、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4、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有关的诉讼和仲裁。
执业经历
王怀涛律师,自2010年初开始在上海从事律师职业,擅长金融法律和刑事辩护,从事各类金融产品相关、刑事合规风控及辩护、资产保护、全球身份规划、跨境并购、家族办公室等法律服务,担任上百家境内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为国内广大富有家族和金融财团提供法律服务。已出版《中国式家族办公室实务研究》《资产保护的道与术》《金融理财产品投资争议解决法律实务》书籍。
1、PE
担任留仁资本、期报投资、顽岩资产、图贝投资、泰亚投资、雷翎投资、吉睿投资、锦象资产、井富投资、新宇投资、垚能资产、昂东资产、滚石投资、则石投资、永投基金、怡和通基金、玉世基金、中城银信、重源投资、信淦资产、辰翔投资、宝时投资、棣桦投资、光夏投资、桦冠投资、华盛投资、慧吟投资、鼎福祥、飝犇投资、承运钦点、红锚投资、睿神投资、世翱投资、中金伟业投资、华沃投资、华为投资、与取投资、网卓投资、潜旭投资、新川基金、秦韬投资、芝流投资、保利丰投资、任飞资本、东塔投资、财路基金、雷拓基金、德威投资、闳理投资、椿韵投资、秉弈资产、金鑫奥投资、曲成投资、弘坤基金、川砺资产、矛盾投资、弘源投资、鑫元汇基金、宁曜投资、佳凯资产、仙人掌资产等上百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
2、并购重组
上海某公司收购3家台资公司项目;上海黄浦区某地产并购项目;嘉兴某地产公司整体转让项目;熙邦控股收购某计算机公司项目;熙邦控股出售山东某新三板公司项目;苏州某环境科技公司(新三板)整体出售项目;上海某投资公司收购某国际旅行公司项目;上海某游戏公司被收购项目;弘坤基金收购北京某音乐公司项目;新三板金东唐科技被上市公司光韵达收购项目;闪酷科技被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上海某基金公司收购物流产业园项目;桦冠基金收购江苏某科技公司股权项目;任飞资本收购大希阁项目;某基金收购盛华保险代理公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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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理过户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099月,王先生从某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60万,交房日期为20103月。未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后直到20108月,因该房产公司的原因,一直没能办理好房产证书。经王先生与某房产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王先生委托王律师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裁判结果】


判决房产公司支付王先生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律师评析】


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中,购房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过户的违约责任是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案件。在开发商延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候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若开发商严重违约的还可以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当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之后,办理房产证的主要义务在于购房人,房产公司只负则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等的协助办理义务而不是产权证全部由开发商办理好之后再交付给购房者。房产开发商竣工验收30日内必须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即办理初始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此后购房人才能办理所购房屋的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所以导致延期办证的事由可能因为开发商的过错,也可能因为购房者的原因

本案中很明显王先生没能办理好房产证书是由于房产公司的原因,那么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人逾期办理过户的,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哪些责任呢?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数额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因此,购房人和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期限的,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协助购房人办证,开发商承担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办证期限作出约定的,购房人所购房屋为期房的,开发商交房后90内尚未履行协助办证义务的,开发商承担的损失赔偿额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9的规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18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19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33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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