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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涛律师博客预售商品房实测面积与预售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时的纠纷处理
【案情介绍】
袁女士于2009年底在某小区以125万元的价款从开发商处购得二室一厅商品房一套。当时,袁女士在对该商品房进行实地勘察后,非常满意,在与开发商讨价还价后,开发商接受了袁女士一口价——125万元买下该套商品房的还价。之后,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约定:“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89.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80.4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9.2平方米。”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约定:“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1450000元人民币)壹佰肆拾伍万元整。”可产权证下来后,袁女士发现,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只有78.16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少了2.24平方米。据此,袁女士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多收的2.24平方米的房款,即125万 /89.6平方米*2.24平方米计算所得。开发商则认为该商品房是按套销售的,不论面积多少,而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袁女士已经实地勘察了该商品房,因此不同意退给袁女士2.24平方米的房款。
【裁判结果】法院支持了袁女士的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商退还袁女士2.24平方米的相应房款。
【律师评析】
本案是因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与产权证上的房屋面积产生差异引起的房款的退补纠纷,即开发商是否应承担因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的违约责任。对于此类纠纷一般以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为先,侧重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只有在合同未作约定时才按法律规定处理,因此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是最好在合同中补充约定产权证上的面积与合同上标注的面积不符的处理办法。一般而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或者大约3%的,补足3%的部分,同时免费占有3%以外的部分;小于3%(含3%)的,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据笔者了解,许多人对房屋面积发生差异处理方法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只要面积差异超过±3%的,买受人均可主张解除合同。该理解是错误的。理由是: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 —————————————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