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
移投行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移投行-万向-慈善信托发起人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手机(微信):187-0173-2395
固话:(021)60317978
Email:wanghuaitao@thinkoolaw.com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源达大厦2212室
专业经验
1、金融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等产品)的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2、刑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3、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4、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有关的诉讼和仲裁。
执业经历
王怀涛律师,自2010年初开始在上海从事律师职业,擅长金融法律和刑事辩护,从事各类金融产品相关、刑事合规风控及辩护、资产保护、全球身份规划、跨境并购、家族办公室等法律服务,担任上百家境内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为国内广大富有家族和金融财团提供法律服务。已出版《中国式家族办公室实务研究》《资产保护的道与术》《金融理财产品投资争议解决法律实务》书籍。
1、PE
担任留仁资本、期报投资、顽岩资产、图贝投资、泰亚投资、雷翎投资、吉睿投资、锦象资产、井富投资、新宇投资、垚能资产、昂东资产、滚石投资、则石投资、永投基金、怡和通基金、玉世基金、中城银信、重源投资、信淦资产、辰翔投资、宝时投资、棣桦投资、光夏投资、桦冠投资、华盛投资、慧吟投资、鼎福祥、飝犇投资、承运钦点、红锚投资、睿神投资、世翱投资、中金伟业投资、华沃投资、华为投资、与取投资、网卓投资、潜旭投资、新川基金、秦韬投资、芝流投资、保利丰投资、任飞资本、东塔投资、财路基金、雷拓基金、德威投资、闳理投资、椿韵投资、秉弈资产、金鑫奥投资、曲成投资、弘坤基金、川砺资产、矛盾投资、弘源投资、鑫元汇基金、宁曜投资、佳凯资产、仙人掌资产等上百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
2、并购重组
上海某公司收购3家台资公司项目;上海黄浦区某地产并购项目;嘉兴某地产公司整体转让项目;熙邦控股收购某计算机公司项目;熙邦控股出售山东某新三板公司项目;苏州某环境科技公司(新三板)整体出售项目;上海某投资公司收购某国际旅行公司项目;上海某游戏公司被收购项目;弘坤基金收购北京某音乐公司项目;新三板金东唐科技被上市公司光韵达收购项目;闪酷科技被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上海某基金公司收购物流产业园项目;桦冠基金收购江苏某科技公司股权项目;任飞资本收购大希阁项目;某基金收购盛华保险代理公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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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建筑公司或发包方索要工程款

王历程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张友,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市第三建筑公司(简称三建公司)

被告:上海市房地产置业公司(市置业公司)

2011年3月份市置业公司与三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市置业公司开发的绿城小区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三建公司施工建设,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分了三部分转包给他人,其中的一部分包给原告,并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具体施工,并垫付工程款,三建公司从结算的工程款中按照比例抽取管理费、扣除税金、水电等费用后,再支付给原告。工程全部由原告垫资施工,2012年7月份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获得上海市优质工程施工奖。原告施工的工程总造价9219万元,从三建公司处仅结算4100万元,尚欠5119万元,原告依法将结算报告特快专递邮寄给两被告,可被告迟迟没有答复,在无奈情况下,原告于2012年9月份以发包人和转包人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第一次开庭时,三建公司提出反诉,认为工程总价款为6027万元,扣除掉已付的工程款4100万元、质保金300万元,再扣除掉管理费、税金、水电费等1097万元,再扣除原告再施工过程中向三建公司的借款及利息640万元后,三建公司多付给原告110万元,反请求原告支付110万元。被告市置业公司答辩,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所有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给了三建公司,要求驳回对其起诉。

法院审理

法院根据原、被告的答辩及反诉,总结焦点为:工程价款数额、原告与三建公司的合同效力、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经过多次的开庭审理,多次的证据交换、质证,并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最后法院判决三建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80.6万元,市置业公司在未支付工程价款2017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驳回三建公司的反诉。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实际施工人、转包合同的效力等法律问题。

三建公司作为特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市置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没有经过施工就将工程分为三个部份分别转包给三个施工人,由三个施工人垫资施工,在具体施工和项目的承建中,三建公司只是负责结算工程款,传递发包人的文件等,三建公司的行为就是转包,这种转包是《建筑法》和《合同法》等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违法转包人三建公司不能提取管理费,如果因为转包收取的管理费,司法机关也应当予以收缴。合同无效,那么三建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就失去了法律约束力,原告可以依据三建公司与市置业公司的合同结算,但是由于原告是实际施工人,没有建筑等级,在工程款的计价时,关于资质方面的工程款取费,不能够得到。因此法院认定的合同效力符合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

关于承担责任的主体,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工的利益,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方的权利,有力的保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保护了农民工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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