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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涛律师博客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法律风险是否值得一冒?
一、建设单位的工程,无论是否验收,只要建设单位愿意,就可以提前使用吗?
前不久,一个台商朋友向我诉说:律师啊,你帮我评评理,政府管得是不是太多了?我投资1000万盖工厂,因急于生产,就让施工队提前把工厂先交给我使用,但是,没想到质监站来制止,说“未经验收不能使用”,我和他们讲道理,我告诉他们房子是我要用,即使不好也是我自己的事…… 类似这样的情形很多,建设单位为了赶快投入生产、或者一些政府部门作为建设单位为了迎接招商任务或节日献礼等,经常将很多建设工程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甚至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时,很多建设单位都很难理解,有人甚至觉得监督部门是鸡蛋里挑骨头或者是无理取闹。
其实,建设工程的监督和其他工业产品的监督相比有很大差异,国家之所以在技术监督局之外单独设有专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来进行质量监督,是因为工程作为一个固定资产,在建造过程中一旦不按规范设计施工,非常容易产生质量安全问题,并且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所影响的不仅仅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参与主体的利益,而且还影响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法律不仅规定建设工程在使用前,要竣工验收、未经验收不得使用,而且,法律对建设单位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所造成的后果,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方面,都作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详述如下:
二、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对建设方而言,民事责任风险很大
(一)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工程的日期就成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这对建设方而言,意味着要尽快地按合约内容支付合同约定的以竣工作为支付前提条件的“竣工款”付给施工方,如果逾期付款,还要承担违约金、利息或其他赔偿责任。
(二)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工程如果出现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包括渗水、裂缝、地面不平等功能性质量问题和影响美感的观感性质量问题)的话,建设方只能自己承担这个责任。
从理论上来说,一旦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将很可能造成无法区别这些质量问题是形成于使用前还是使用后,无法区别双发责任,并且也是国家对建设方加强监管,禁止“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一个惩罚。当然,以上质量问题中,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问题除外。
三、建设单位作为法定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如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将导致高额的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前述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如因擅自使用,导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将遭致重大的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如果因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导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将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转自协力律师事务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