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
移投行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移投行-万向-慈善信托发起人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手机(微信):187-0173-2395
固话:(021)60317978
Email:wanghuaitao@thinkoolaw.com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源达大厦2212室
专业经验
1、金融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等产品)的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2、刑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3、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4、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有关的诉讼和仲裁。
执业经历
王怀涛律师,自2010年初开始在上海从事律师职业,擅长金融法律和刑事辩护,从事各类金融产品相关、刑事合规风控及辩护、资产保护、全球身份规划、跨境并购、家族办公室等法律服务,担任上百家境内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为国内广大富有家族和金融财团提供法律服务。已出版《中国式家族办公室实务研究》《资产保护的道与术》《金融理财产品投资争议解决法律实务》书籍。
1、PE
担任留仁资本、期报投资、顽岩资产、图贝投资、泰亚投资、雷翎投资、吉睿投资、锦象资产、井富投资、新宇投资、垚能资产、昂东资产、滚石投资、则石投资、永投基金、怡和通基金、玉世基金、中城银信、重源投资、信淦资产、辰翔投资、宝时投资、棣桦投资、光夏投资、桦冠投资、华盛投资、慧吟投资、鼎福祥、飝犇投资、承运钦点、红锚投资、睿神投资、世翱投资、中金伟业投资、华沃投资、华为投资、与取投资、网卓投资、潜旭投资、新川基金、秦韬投资、芝流投资、保利丰投资、任飞资本、东塔投资、财路基金、雷拓基金、德威投资、闳理投资、椿韵投资、秉弈资产、金鑫奥投资、曲成投资、弘坤基金、川砺资产、矛盾投资、弘源投资、鑫元汇基金、宁曜投资、佳凯资产、仙人掌资产等上百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
2、并购重组
上海某公司收购3家台资公司项目;上海黄浦区某地产并购项目;嘉兴某地产公司整体转让项目;熙邦控股收购某计算机公司项目;熙邦控股出售山东某新三板公司项目;苏州某环境科技公司(新三板)整体出售项目;上海某投资公司收购某国际旅行公司项目;上海某游戏公司被收购项目;弘坤基金收购北京某音乐公司项目;新三板金东唐科技被上市公司光韵达收购项目;闪酷科技被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上海某基金公司收购物流产业园项目;桦冠基金收购江苏某科技公司股权项目;任飞资本收购大希阁项目;某基金收购盛华保险代理公司项目。
微信二维码

友情链接

王怀涛律师博客
商业物业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商业物业

开发商能否以合同未约定为由免除办证责任?


【案情】

桂林市区某商住楼由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并于20041月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20085月,张某与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共123.88平方米,计价方式为按套计算,总价款为40万元人民币。公司承诺在20086月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张某。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在该栋商品房单栋综合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其他代收款,公司于2008620日将房屋交付张某使用,但该商住楼实际于同年125日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20094月,房产管理部门核发《产籍证》给公司。200910月,公司以张贴形式《通知》购房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但公司未为张某所购房屋办证。张某认为,其所购买公司的商品房已经于200812月经验收合格,但公司却未按约定时间代办房屋产权证。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为原告办理好房屋产权证。

被告应诉后答辩称,公司于20094月、9月先后通知张某办理结算及委托办证事宜,但张某不愿补缴增加面积的房款,故至今未能办理产权证并非被告违约,而是原告故意拖延所造成的,请求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主体,双方都可以申请办理产权证。虽然被告代收了原告办证及其他费用,但合同中并未约定及注明由被告代办该房屋产权证。被告按双方合同约定已将产权资料报登记备案,未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故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支付了购房款,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办证义务应属违约。本案应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为张某办理好涉案房屋产权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阐述如下:

一、办理商品房产权证书的归责问题

本案中,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主体。但是,依据房地产开发的规律,商品房建设的立项、规划、建设等一系列手续都是开发商完成的,而这一系列手续,正是后期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的基础材料。在此情况下,把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的责任归于消费者,显然是不符合常规。相对与作为普通消费者的购房户,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建设、销售方面是占有绝对的优势。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开发商也应承担主要的办证义务。当然,具体到个案,在办证过程中,也需要购房者的配合,提供必要的个人证照、签署必要的文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购房者拒绝配合办证或者故意不提供必要的个人资料,开发商是无法免除办证责任的。第一种意见将办证归于开发商与购房者同等责任是有失偏颇的。本案中,即使双方的合同中并未约定及注明由开发商代办房屋产权证,也应当推定开发商负有办证责任。

二、开发商未履行办证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作为购房者,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且开发商亦通知了购房者提交了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相关材料,而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办证义务,存在违约,即使开发商认为张某未交清房款应继续履行交款义务也不影响其为张某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双方如果因为款项结算问题产生纠纷,可以另案解决,但这一情况并不能成为开发商拒绝办证的抗辩理由。原告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但应给予开发商一定的合理期限履行办证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应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为张某办理好涉案房屋产权证。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王怀涛律师网 技术支持:蓝筹网络
联系电话:18701732395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源达大厦2212室

本站所有信息欢迎随意转载,谢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