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
移投行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移投行-万向-慈善信托发起人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手机(微信):187-0173-2395
固话:(021)60317978
Email:wanghuaitao@thinkoolaw.com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源达大厦2212室
专业经验
1、金融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等产品)的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2、刑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3、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4、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有关的诉讼和仲裁。
执业经历
王怀涛律师,自2010年初开始在上海从事律师职业,擅长金融法律和刑事辩护,从事各类金融产品相关、刑事合规风控及辩护、资产保护、全球身份规划、跨境并购、家族办公室等法律服务,担任上百家境内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为国内广大富有家族和金融财团提供法律服务。已出版《中国式家族办公室实务研究》《资产保护的道与术》《金融理财产品投资争议解决法律实务》书籍。
1、PE
担任留仁资本、期报投资、顽岩资产、图贝投资、泰亚投资、雷翎投资、吉睿投资、锦象资产、井富投资、新宇投资、垚能资产、昂东资产、滚石投资、则石投资、永投基金、怡和通基金、玉世基金、中城银信、重源投资、信淦资产、辰翔投资、宝时投资、棣桦投资、光夏投资、桦冠投资、华盛投资、慧吟投资、鼎福祥、飝犇投资、承运钦点、红锚投资、睿神投资、世翱投资、中金伟业投资、华沃投资、华为投资、与取投资、网卓投资、潜旭投资、新川基金、秦韬投资、芝流投资、保利丰投资、任飞资本、东塔投资、财路基金、雷拓基金、德威投资、闳理投资、椿韵投资、秉弈资产、金鑫奥投资、曲成投资、弘坤基金、川砺资产、矛盾投资、弘源投资、鑫元汇基金、宁曜投资、佳凯资产、仙人掌资产等上百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
2、并购重组
上海某公司收购3家台资公司项目;上海黄浦区某地产并购项目;嘉兴某地产公司整体转让项目;熙邦控股收购某计算机公司项目;熙邦控股出售山东某新三板公司项目;苏州某环境科技公司(新三板)整体出售项目;上海某投资公司收购某国际旅行公司项目;上海某游戏公司被收购项目;弘坤基金收购北京某音乐公司项目;新三板金东唐科技被上市公司光韵达收购项目;闪酷科技被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上海某基金公司收购物流产业园项目;桦冠基金收购江苏某科技公司股权项目;任飞资本收购大希阁项目;某基金收购盛华保险代理公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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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涛律师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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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购房屋有毒气体超标而引发的纠纷处理


【案情简介】


2010年底,王先生花费350万元购买了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交房手续。入住后发现房屋内有刺鼻的气味,3个月的通风屋内气味仍然难以忍受,于是委托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进行空气检测,结果发现甲醛、氨气浓度等多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为此,王先生多次开发商协商退房事宜,开发商明确表示拒绝退房,称其房屋竣工时已经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验收。因此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返款购房款及利息物业管理费、检测费等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经查明诉争房屋室内有毒气体确属超标,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王先生购房款350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至给付时止,返还物业管理费检测费等相关费用


【律师评析】


商品房建造装修的过程中,由于开发商使用的建筑材料不达标造成的空气污染问题越来越多,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室内环境空气污染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诉争房屋有毒气体是否超标以及有毒气体超标时购房人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要求解除合同,向开发商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重新修订实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的强制性规定,从标准发布实施以后,室内环境中的甲醛、、苯、氡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这五项指标必须符合标准,才能够交付使用。按照《规范要求,今后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即可认定为房屋质量不合格。本案中,经过王先生委托的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检测室内甲醛和氨含量是高于上述标准的但是开发商不认可王先生单方进行空气质量监测因为开发商不知情未参与。此时,空气质量检测报告的可信度双方争议的焦点,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双方重新选定共同认可的监测机构另行检,重新检测的结果仍室内有毒气体高于国家标准值,诉争房屋室内环境污染的事实即存在的。

在肯定了这一事实之后,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室内有毒气体超标后,购房人应索赔法律依据有哪些?购房人主张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所以,此时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至于购房人是主张侵权还是违约,笔者认为此处存在责任竞合的情形,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质量不合格属于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该商品由于有毒气体超标对居住人身体健康造成的侵害属于侵权。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一方因违约而侵害另一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既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王先生既可以依《合同法》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依《侵权责任》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王先生应当在衡量举证责任负担、利益最大化等因素后选择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途径笔者认为王先生可以依据合同法107条要求开发商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或者依据合同法第94条与开发商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97条要求开发商返款价款并赔偿损失

最后笔者提醒广大购房人在房屋验收时一定要要求开发商提供室内环境空气检测报告,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收房。若入住后发现室内有刺鼻气味且经久不散,咳嗽、头晕、咽喉疼痛等身体不适情况,建议消费者与开发商沟通后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室内环境检测单位进行室内环境检测验,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1年

表6.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I 类民用建筑工程 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游离甲醛(mg/m3) ≤0.08 ≤0.12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 ≤0.5

TVOC(mg/m3) ≤0.5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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