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
移投行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移投行-万向-慈善信托发起人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手机(微信):187-0173-2395
固话:(021)60317978
Email:wanghuaitao@thinkoolaw.com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源达大厦2212室
专业经验
1、金融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等产品)的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2、刑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3、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4、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有关的诉讼和仲裁。
执业经历
王怀涛律师,自2010年初开始在上海从事律师职业,擅长金融法律和刑事辩护,从事各类金融产品相关、刑事合规风控及辩护、资产保护、全球身份规划、跨境并购、家族办公室等法律服务,担任上百家境内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为国内广大富有家族和金融财团提供法律服务。已出版《中国式家族办公室实务研究》《资产保护的道与术》《金融理财产品投资争议解决法律实务》书籍。
1、PE
担任留仁资本、期报投资、顽岩资产、图贝投资、泰亚投资、雷翎投资、吉睿投资、锦象资产、井富投资、新宇投资、垚能资产、昂东资产、滚石投资、则石投资、永投基金、怡和通基金、玉世基金、中城银信、重源投资、信淦资产、辰翔投资、宝时投资、棣桦投资、光夏投资、桦冠投资、华盛投资、慧吟投资、鼎福祥、飝犇投资、承运钦点、红锚投资、睿神投资、世翱投资、中金伟业投资、华沃投资、华为投资、与取投资、网卓投资、潜旭投资、新川基金、秦韬投资、芝流投资、保利丰投资、任飞资本、东塔投资、财路基金、雷拓基金、德威投资、闳理投资、椿韵投资、秉弈资产、金鑫奥投资、曲成投资、弘坤基金、川砺资产、矛盾投资、弘源投资、鑫元汇基金、宁曜投资、佳凯资产、仙人掌资产等上百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
2、并购重组
上海某公司收购3家台资公司项目;上海黄浦区某地产并购项目;嘉兴某地产公司整体转让项目;熙邦控股收购某计算机公司项目;熙邦控股出售山东某新三板公司项目;苏州某环境科技公司(新三板)整体出售项目;上海某投资公司收购某国际旅行公司项目;上海某游戏公司被收购项目;弘坤基金收购北京某音乐公司项目;新三板金东唐科技被上市公司光韵达收购项目;闪酷科技被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上海某基金公司收购物流产业园项目;桦冠基金收购江苏某科技公司股权项目;任飞资本收购大希阁项目;某基金收购盛华保险代理公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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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实测公摊面积与预售合同约定不一致时的纠纷处理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11日,原告王某向被告上海某房产开发公司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并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暂测房屋建筑面积41.8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27.238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14.622平方米,转让总价498,134元。同时,预售合同第5条约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被告暂测面积与实测不一致时,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被告同意当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包括3%),不向原告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

房屋建成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实测建筑面积为43.4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增加了1.54平方米其中共用建筑面积为16.16平方米,增加了1.536平方米。原告在被告要求下补交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房款14,994元,后原告得知按照《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被告不应收取增加的共用分摊建筑面积的房款,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因公摊面积增加而收取的房款14,994元。


【裁判结果】


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多收取共用分摊建筑面积增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多收取的房款14,994元。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实测公摊面积相比预售合同暂测公摊面积增加的面积是否应计收房款。笔者认为,收取公摊面积补差款的做法是不合理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房屋建造过程中购房人对建筑面积是无法控制的,将误差风险一律由购房人承担会使其遭受不公反之若将公摊面积的增加风险由开发商承担可以促使其改进施工技术,尽量做到施工面积与设计图纸一致。第二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面积两部分组成,套内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决定了商品房的实际使用率。本案系争房屋筑面积增加由于公摊面积增加套内面积并未增加,反而导致商品房的实际使用率下降了,这时若还要购房者支付增加面积的房款无疑是不公平的

本案中,双方在预售合同既约定了套内面积,又约定了建筑面积,当实际交付的房屋因建筑面积的增加反而导致了商品房的实际使用率的下降,允许被告按增加的房屋建筑面积补收房款无疑是不符合原告购房初衷,违背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权益。那么本案中王某诉请退还公摊面积补差款是否于法有据呢?预售合同第5条关于面积误差的处理规定中有一个前提条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这实际上是将作为行政规章的《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43条纳入了双方的合同条款,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建筑面积与预售合同的约定出现增减的,分摊房屋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不变,故被告无权就增加的共用分摊面积向原告收房款,被告仅可就套内面积的暂、实测变化适用多退少补的原则,所以被告应当退还相应增减面积的房款。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2010

第四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

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其建筑面积与预售合同的约定出现增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分摊房屋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或者因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实际勘测的误差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

(二)因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变更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情形外,建筑面积超过预售合同约定的,受让人可以不承担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建筑面积不足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减少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退还受让人。但预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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