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
移投行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移投行-万向-慈善信托发起人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手机(微信):187-0173-2395
固话:(021)60317978
Email:wanghuaitao@thinkoolaw.com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源达大厦2212室
专业经验
1、金融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等产品)的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2、刑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3、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4、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有关的诉讼和仲裁。
执业经历
王怀涛律师,自2010年初开始在上海从事律师职业,擅长金融法律和刑事辩护,从事各类金融产品相关、刑事合规风控及辩护、资产保护、全球身份规划、跨境并购、家族办公室等法律服务,担任上百家境内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为国内广大富有家族和金融财团提供法律服务。已出版《中国式家族办公室实务研究》《资产保护的道与术》《金融理财产品投资争议解决法律实务》书籍。
1、PE
担任留仁资本、期报投资、顽岩资产、图贝投资、泰亚投资、雷翎投资、吉睿投资、锦象资产、井富投资、新宇投资、垚能资产、昂东资产、滚石投资、则石投资、永投基金、怡和通基金、玉世基金、中城银信、重源投资、信淦资产、辰翔投资、宝时投资、棣桦投资、光夏投资、桦冠投资、华盛投资、慧吟投资、鼎福祥、飝犇投资、承运钦点、红锚投资、睿神投资、世翱投资、中金伟业投资、华沃投资、华为投资、与取投资、网卓投资、潜旭投资、新川基金、秦韬投资、芝流投资、保利丰投资、任飞资本、东塔投资、财路基金、雷拓基金、德威投资、闳理投资、椿韵投资、秉弈资产、金鑫奥投资、曲成投资、弘坤基金、川砺资产、矛盾投资、弘源投资、鑫元汇基金、宁曜投资、佳凯资产、仙人掌资产等上百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
2、并购重组
上海某公司收购3家台资公司项目;上海黄浦区某地产并购项目;嘉兴某地产公司整体转让项目;熙邦控股收购某计算机公司项目;熙邦控股出售山东某新三板公司项目;苏州某环境科技公司(新三板)整体出售项目;上海某投资公司收购某国际旅行公司项目;上海某游戏公司被收购项目;弘坤基金收购北京某音乐公司项目;新三板金东唐科技被上市公司光韵达收购项目;闪酷科技被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上海某基金公司收购物流产业园项目;桦冠基金收购江苏某科技公司股权项目;任飞资本收购大希阁项目;某基金收购盛华保险代理公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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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全装修商品房下的质量标准引发的纠纷处理


【案情简介】


王先生2011年购买某小区预售的精装修商品房一套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补充约定了装修标准。双方在办理交房时王先生发现室内甲醛超标吊顶壁橱等装饰装修不合格影响其正常居住,于是拒绝受领房屋并向开发商提出整改、修复并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要求开发商认为该套商品房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业主单方面委托真的装修及空气质量检测属无效。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对房屋做部分整改、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先生购买的精装修商品房经检验存在变更室内设计、空气甲醛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对于整修房屋和空气整改的时间应以六周为宜,开发商立即整改达到质量检测标准并赔偿王先生因延迟入住六周的租金损失


【律师评析】


全装修商品房近年来开发商为满足购房人需求而推出的一种新型房型,全装修商品房的销售实质上包含商品房的出售和商品房装修两部分,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综合性销售方式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补充条款对装修内容作出约定,则合同相对人为购房人与开发商当房屋装修出现问题时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整改、赔偿,严重的可以要求退房。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装修合同相分离,装修合同相对人为购房人与开发商推荐的装修公司当房屋发生装修质量纠纷时购房人应向装修公司主张赔偿。

合同双方为购房人和开发商时,全装修商品房因装修部分存在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导致购房人购买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或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因装修部分存在一般质量缺陷,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并赔偿损失。虽然对于商品房房本身质量的验收标准及程序,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开发商如何承担装修工程质量责任、以什么标准对装修及设备进行验收、由谁进行验收、以及验收程序等等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购房者能否因精装修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而要求退房,以及由谁承担装修的质量保证责任,在目前情况下,没有确切的法律明确规定,而只能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进行,这就要求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加以注意,如何约定装修内容不太清楚时可以参考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装修装饰标准

本案中开发商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但因该商品房存在装修质量问题需要开发商整改,这一事实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整改行为的性质认定却颇有争议购房人王先生认为整改期间应当属于延迟交付,而开发商认为整改是在正常交付基础之上进行的,不存在延迟交付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笔者认为,此条款中的“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不仅单纯地指因装修质量存在瑕疵、缺陷而产生的返工费、维修费等直接经济损失,更应包括因维修整改导致延长交房期限而给购房者造成的实际或潜在的迟延交付损失,明确了开发商应对此情形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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