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
移投行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移投行-万向-慈善信托发起人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手机(微信):187-0173-2395
固话:(021)60317978
Email:wanghuaitao@thinkoolaw.com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源达大厦2212室
专业经验
1、金融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等产品)的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2、刑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3、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4、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有关的诉讼和仲裁。
执业经历
王怀涛律师,自2010年初开始在上海从事律师职业,擅长金融法律和刑事辩护,从事各类金融产品相关、刑事合规风控及辩护、资产保护、全球身份规划、跨境并购、家族办公室等法律服务,担任上百家境内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为国内广大富有家族和金融财团提供法律服务。已出版《中国式家族办公室实务研究》《资产保护的道与术》《金融理财产品投资争议解决法律实务》书籍。
1、PE
担任留仁资本、期报投资、顽岩资产、图贝投资、泰亚投资、雷翎投资、吉睿投资、锦象资产、井富投资、新宇投资、垚能资产、昂东资产、滚石投资、则石投资、永投基金、怡和通基金、玉世基金、中城银信、重源投资、信淦资产、辰翔投资、宝时投资、棣桦投资、光夏投资、桦冠投资、华盛投资、慧吟投资、鼎福祥、飝犇投资、承运钦点、红锚投资、睿神投资、世翱投资、中金伟业投资、华沃投资、华为投资、与取投资、网卓投资、潜旭投资、新川基金、秦韬投资、芝流投资、保利丰投资、任飞资本、东塔投资、财路基金、雷拓基金、德威投资、闳理投资、椿韵投资、秉弈资产、金鑫奥投资、曲成投资、弘坤基金、川砺资产、矛盾投资、弘源投资、鑫元汇基金、宁曜投资、佳凯资产、仙人掌资产等上百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
2、并购重组
上海某公司收购3家台资公司项目;上海黄浦区某地产并购项目;嘉兴某地产公司整体转让项目;熙邦控股收购某计算机公司项目;熙邦控股出售山东某新三板公司项目;苏州某环境科技公司(新三板)整体出售项目;上海某投资公司收购某国际旅行公司项目;上海某游戏公司被收购项目;弘坤基金收购北京某音乐公司项目;新三板金东唐科技被上市公司光韵达收购项目;闪酷科技被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上海某基金公司收购物流产业园项目;桦冠基金收购江苏某科技公司股权项目;任飞资本收购大希阁项目;某基金收购盛华保险代理公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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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涛律师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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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未按时办妥,购房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介绍】


王先生为了给儿子购置婚房寻找二手房源,后经房屋中介介绍与丁女士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签订合同时先支付150万房款,剩余200万由王先生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并承诺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支付,中介机构从旁保证王先生的银行贷款能获批准。三个月后张先生的贷款却未放下来,后查明是因王先生收入达不到银行要求导致贷款申请未获批,现丁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承担不能按时给付房款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王先生向丁女士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万元。


【律师评析】


不能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购房者,往往选择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即先支付一定的首付款,其余的通过贷款支付。如果购房者贷款申请未获批准造成逾期付款,是否构成合同违约呢?我认为,银行按揭贷款无法贷出导致交易被迫停止时,如果是由于购房人的原因造成的比如购房人未及时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出卖人可以主张购房人违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贷款未获审批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此外,普通购房者并不能很精确地对自身的还贷能力进行评估,如果购房者能够证明中介公司做出承诺为其办理公积金贷款,而在实际交易的过程中,中介方未能给购房者办妥公积金贷款,导致合约无法履行,中介将承担责任,购房者可以中止合约并要求中介退回定金。如果中介方作出的办理公积金的承诺并未体现在合约规定中,相关违约责任则由购房者承担。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购房者应承担证明中介机构存在过错这一举证责任。在贷款买房的过程中,买方承担着贷款是否能落实的风险,因此律师建议购房人在购房之前应对自己的经济实力做出理性认识,不要轻易听信中介所谓“贷款一定能办下来”的承诺,有可能的话,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贷款批不下来导致无法购买的情形作出特别约定,尽可能地降低自己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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