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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涛律师博客轻信“包装后不限购”,未能过户的后续责任如何分担?
近日,律师接到多位买方的咨询,反映:上海某区交易中心出了些情况,据说是原本“限购的买方”通过“包装”可以交易的房产,都被限制过户;部分送件已有数月,虽接到口头退件通知,但都尚未办理退件手续。
此时,因首付款、各类税费都已缴纳;且近期房价又在不断上涨。类似买方心急如焚,都急切想解决以下问题:
一、【典型问题】因“中介包装”交易仍未成,买方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签订买卖合同之时,买方对自己限购(如:外地单身等)的身份非常清楚;在中介的游说下,亲信其“保证能过户”的许诺,并缴纳了4-5万元所谓的包装费。而且有些交易,卖方对此也非常清楚。那么最终交易未成,是否就是中介的责任,卖方能否追究买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买方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从法律规定而言: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一方只能依据合同追究合同另一方的责任;而不能跳出合同,追究合同之外第三人的责任。因此,暂且不论中介的承诺是否合法,虽然是中介未能兑现承诺导致交易未成,但卖方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买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2、从合同约定而言:按照《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因限购导致交易未成的,买方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典型问题】“20%”的违约金能否要求降低?
目前,卖方都要求买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总房价20%”的违约金。由于卖方手握买方的首付款在手,特别是卖方是“卖房再买房,碰到房价上涨”的情况,买方通过“友好协商”要求降低违约金的余地非常小。
那么买方是否一定需要按照总房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有无降低违约金的可能?
【律师解析】当然可以要求降低违约金,如果处理得当,将至总房价5%以内还是有可能的。但须做好如下工作:
1、签订合同之前,卖方是否知道买方限购。如果知道,买方的责任则可以降低;这需要证据作为支撑!
2、按照法律规定,若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降低。因此,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买方必须向法院提起“要求降低违约金”的申请!
3、如果购买的房价上涨了,则依据“损益相抵”的原则,要求法院降低违约金!
三、【典型问题】能否追究中介方的责任?如果可以,又该如何追究?
【律师解析】当然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但律师建议,如果进入诉讼程序,需要分两步走:
1、首先起诉卖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首付款。当然,卖方会提起反诉,要求追究买方的违约赔偿责任。一般而言,法院最终判决返还首付款,但买方须向卖方承担一定的违约金;
2、买方可以法院判决的“违约金”作为损失依据,向中介追偿损失。但由于限购政策属于必须执行的公开的政策,买方轻信中介“包装后可以过户”,对于损失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很有可能判定损失相互分担。
当然,如果中介拒绝归还“包装费”或者“中介费”,买方也可以一并提起诉讼,要求返还。
四、【典型问题】卖方又不肯归还首付款,交易中心退件迟迟不下来,可否立即提起诉讼?
【律师解析】当然可以。虽然合同约定了退件系解除合同的条件,但(1)依据上海的限购政策,法院完全可以查明买方属限购身份;(2)诉讼过程中,也可以申请法院向交易中心调取相关资料,以查明相关事实。
五、【典型问题】若交易送件存在一定“包装”,最终交易未成,买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律师解析】这需要视情况而定:(1)如果买方参与的虚假证件的制作等,则可能面临行政甚至刑事责任;(2)但如果仅仅缴纳了“包装费”,并不清楚如何“包装”等,也未参与包装文件的制作等,个人意见,买方无须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