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
移投行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移投行-万向-慈善信托发起人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手机(微信):187-0173-2395
固话:(021)60317978
Email:wanghuaitao@thinkoolaw.com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源达大厦2212室
专业经验
1、金融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等产品)的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2、刑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3、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4、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有关的诉讼和仲裁。
执业经历
王怀涛律师,自2010年初开始在上海从事律师职业,擅长金融法律和刑事辩护,从事各类金融产品相关、刑事合规风控及辩护、资产保护、全球身份规划、跨境并购、家族办公室等法律服务,担任上百家境内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为国内广大富有家族和金融财团提供法律服务。已出版《中国式家族办公室实务研究》《资产保护的道与术》《金融理财产品投资争议解决法律实务》书籍。
1、PE
担任留仁资本、期报投资、顽岩资产、图贝投资、泰亚投资、雷翎投资、吉睿投资、锦象资产、井富投资、新宇投资、垚能资产、昂东资产、滚石投资、则石投资、永投基金、怡和通基金、玉世基金、中城银信、重源投资、信淦资产、辰翔投资、宝时投资、棣桦投资、光夏投资、桦冠投资、华盛投资、慧吟投资、鼎福祥、飝犇投资、承运钦点、红锚投资、睿神投资、世翱投资、中金伟业投资、华沃投资、华为投资、与取投资、网卓投资、潜旭投资、新川基金、秦韬投资、芝流投资、保利丰投资、任飞资本、东塔投资、财路基金、雷拓基金、德威投资、闳理投资、椿韵投资、秉弈资产、金鑫奥投资、曲成投资、弘坤基金、川砺资产、矛盾投资、弘源投资、鑫元汇基金、宁曜投资、佳凯资产、仙人掌资产等上百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
2、并购重组
上海某公司收购3家台资公司项目;上海黄浦区某地产并购项目;嘉兴某地产公司整体转让项目;熙邦控股收购某计算机公司项目;熙邦控股出售山东某新三板公司项目;苏州某环境科技公司(新三板)整体出售项目;上海某投资公司收购某国际旅行公司项目;上海某游戏公司被收购项目;弘坤基金收购北京某音乐公司项目;新三板金东唐科技被上市公司光韵达收购项目;闪酷科技被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上海某基金公司收购物流产业园项目;桦冠基金收购江苏某科技公司股权项目;任飞资本收购大希阁项目;某基金收购盛华保险代理公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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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涛律师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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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实际面积与买卖合同约定不符,如何处理?


在收房时开发商提供的测绘证明上标明的面积与原合同约定的面积不同,这是在期房销售过程中常常会碰到的,因为实际施工与最初的设计有一些偏差也是正常的,但又如何来处理。


对交房时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不符如何处理,要看双方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有约定的处理方案,一般依双方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则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这个司法解释规定得很清楚:


①面积增加或减少,但误差在3%以内,属于正常,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②面积减少,误差超过3%,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开发商要返还购房款利息(实际上购房者还是吃亏了),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开发商要返还误差在3%以内的房款,对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要双倍返还:


③面积增加,误差超过3%,购房者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同样是返还购房款和利息;也同样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那就由购房者补交误差在3%以内的购房款,对超过3%的面积不必再付钱了,直接归购房者。


但是,如果双方在购房合中约定了明确的其它处理方法,则按双方的约定处理。


通常一些开发商会在合同中直接约定类似“最终面积以实测为准,如有增加或减少,以实际测绘面积结算,多退少补”的条款。通过这样的手段,开发商想剥夺房屋面积发生变化时购房者的话语权,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购房者对此不得不防。


建议购房者在合同中约定的相关内容,至少不要低于上诉司法解释的标准,否则有约定还不如没约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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