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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涛律师博客关于刑法第320条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法律研究
目录
第一节 理论学说
一、 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概述
二、 其他学说观点
第二节 有关定罪和量刑
(一) 基本结论
二、量刑
三、有关罚金
(一)基本结论
(二)理论依据
(三)法条依据
《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
第三节 不构成犯罪时的处理
一、概述
二、法条依据
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4条
第四节 小结
渊源:刑法第320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法条包含两个罪名,即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罪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第一节 理论学说
一、 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概述
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指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其中的“提供”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出售”则是指有偿转让。成立本罪,不要求出于特定目的。行为人伪造出入境证件后又提供给他人的,原则上应从一重罪处罚;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此,应认定为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从一重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3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2)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 其他学说观点
(一)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1、概念及其构成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故意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包括准许出境和入境的护照、签证等。伪造是指无权制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人非法制造,变造是指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制作。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所提供的出入境证件必须是伪造或经过变造的虚假或无效的证件。所谓伪造出入境证件,是指仿照正式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形状、图案、文字和色彩等制作假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所谓变造出入境证件,是指对已过期失效或者他人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采用剪贴、拼接等打法,变造出入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假证件,无论是本人伪造、变造,还是他人伪造、变造的,对提供者构成本罪均无影响。如果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后又为他人提供的,其伪造、变造行为又构成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此罪与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之间形成牵连关系、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如果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集团中的个别成员分工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供犯罪集团使用、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共犯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其主观上大多具有营利目的,但也可能出于其他目的。因此不要求必须具有营利目的。
2、认定
本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供自己偷越国(边)境使用,而不是向他人提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认定。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不同,即本罪是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偷越国(边)境罪是伪造、变造证件供自己使用。
(二)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1、概念及犯罪构成要件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指出于营利的目的,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证件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出入境证件,既包括出境证件,又包括入境证件。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把手中的出入境证件出卖给他人,以换取金钱、财物或其他物质性利益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认定
但行为人出卖的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出入境证件,即由国家机关依法颁发的出入境证件。至于该真实的证件是否超过有效期限,则不影响本罪成立,倘若出卖的是伪造或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则不应构成本罪,对之应当以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论处。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此,应认定为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从一重罪论处。
第二节 有关定罪和量刑
一、 定罪
(一) 基本结论
根据刑法第3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5份以上的;(2)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分析
在定罪之前的侦查阶段,公安部对于刑法320条规定的两个罪名的立案条件分别做了如下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因此,从公安部的规定来看,对于刑法320条规定的两种犯罪,行为人一旦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及实施了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公安机关发现后就要予以刑事立案,但实施上述行为的是否一定就构成犯罪呢?只能从法条看出,此两罪是行为犯,一旦实施即构成犯罪,而不问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或出售的数量和违法所得的多少;在数量达到5份以上或违法所得达到30万以上时,法定刑升格,此时行为人面临五年以上的刑罚和罚金。
但是,在《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将可能受到拘留、罚款、限期出境、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才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此处的“情节严重”并不是指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在数量达到5份以上或违法所得达到30万以上”,法定刑升格时的“情节严重”,而是在基础刑罚内还要区分情节是否严重,换言之,行为人实施“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还要区分情节是否严重,只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才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只予以行政处罚。(请参考第三节)
按照一般理解,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罪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中符合“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在基础刑罚内(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也要区分情节是否严重,否则,行为人只受到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供自己偷越国(边)境使用,而不是向他人提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而不是本罪来认定,相对来说,偷越国(边)境罪是轻罪。
(三)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立案标准: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2)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1、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出售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2)给违法犯罪分子出售出入境证件的;(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出售出入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量刑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即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而犯罪的量刑情节又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可以从是否构成自首、重大立功,犯罪是否既遂,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考虑;酌定情节可以从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等考虑。
三、有关罚金
(一)基本结论
关于罚金,最低数额为人民币1000元,有犯罪数额的最高罚金数额为犯罪数额的2倍, 没有犯罪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犯罪数额的,应当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参考相关意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罚金一般在1000—6000元之间,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罚金一般在6000—10万之间,此外法院还要考虑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二)理论依据
法律规定,此罪是“并处罚金”,对于罚金的适用,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需注意一下几点:
1、数额的确定:
(1) 我国刑法关于罚金刑的数额,采取了三种立法模式:倍比罚金刑、限额罚金刑、无限额罚金制。其无限额罚金制比较普遍。
(2) 刑法虽然对其最高数额一般没有限制,但对其最低数额则有所限制,原则上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犯罪是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
2、部分犯罪处罚金的数额计算:
(1) 最低罚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元,最高罚金数额为犯罪数额的2倍。
(2) 没有犯罪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犯罪数额的,应当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3) 根据抢劫、盗窃、抢夺、诈骗犯罪的情节,犯罪人的支付能力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罚金数额的多少可参考宣告刑期的长短确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及其以下刑罚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不含本数)至一年(含本数)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含本数)至二年(含本数)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此类推。
(三)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
第二十四条[罚金刑的适用] 在依法判处罚金刑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在对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依法判处倍比或限额罚金时,一般应以个人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判处罚金的基数,并以一至五倍为限度;个人没有从中获利或者数额难以查清的(个人犯罪的场合亦同),可以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偷税罪、非法经营罪等)。
……
(3)在对犯罪个人依法判处无限额罚金时,如果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如果仅有非法生产、销售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犯罪数额,没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一千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如盗窃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第三节 不构成犯罪时的处理
一、概述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将可能受到拘留、罚款、限期出境、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行为人在实施“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行为时,如果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条依据
1、《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4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4条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小结
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罪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定罪量刑的门槛较低,法律规定只要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及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只有在“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不够严重的情况下,才有脱罪的可能。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法律没有规定。
但是参考《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将可能受到拘留、罚款、限期出境、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在基础刑罚内还要区分情节是否严重,换言之,在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行为时,还要区分情节是否严重,只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才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只予以行政处罚。
还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供自己偷越国(边)境使用,而不是向他人提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而不是本罪来认定。
关于罚金,参考相关意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罚金一般在人民币1000—6000元之间,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罚金一般在人民币6000—10万之间,此外法院还要考虑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