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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涛律师博客绑架罪相关法律规定汇编
一、刑法(1997年)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
增加: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常见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2004年)
二、对具备下列情形,同时又不具有其他足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16.绑架罪(刑法第239条)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2)在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奸淫被绑架妇女(幼女)的;
(3)致被绑架人重伤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4)绑架多人的。
五、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2009年)
第二十条 【犯罪预备】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犯罪的被告人系犯罪预备的,轻处70%;其他犯罪预备的,轻处80%。
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一次检法联席会议纪要(2011年)
(二)关于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认定问题。
绑架犯罪属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属于我国刑法从严惩处的对象,因此对绑架犯罪适用“情节较轻”总体上应当慎重。
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较轻不同。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是针对整个绑架犯罪行为,而不是指某一具体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如果综合全案认定为“情节较轻”,应当在该量刑幅度内确定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并对是否构成主从犯作出合理评价。
对是否认定“情节较轻”,应当根据绑架行为的起因、动机、对象、手段、持续时间长短、造成的后果以及其他情节进行综合判断。对于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严重后果或实际勒索到的钱款达人民币二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一般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对于被害人方对案件的发生有明显过错,绑架行为发生在亲属之间且被害方表示谅解,未采用暴力手段、绑架持续时间较短且主动释放被绑架人等,应综合分析,事实求是地认定是否构成情节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