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
移投行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移投行-万向-慈善信托发起人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手机(微信):187-0173-2395
固话:(021)60317978
Email:wanghuaitao@thinkoolaw.com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源达大厦2212室
专业经验
1、金融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等产品)的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2、刑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3、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4、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有关的诉讼和仲裁。
执业经历
王怀涛律师,自2010年初开始在上海从事律师职业,擅长金融法律和刑事辩护,从事各类金融产品相关、刑事合规风控及辩护、资产保护、全球身份规划、跨境并购、家族办公室等法律服务,担任上百家境内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为国内广大富有家族和金融财团提供法律服务。已出版《中国式家族办公室实务研究》《资产保护的道与术》《金融理财产品投资争议解决法律实务》书籍。
1、PE
担任留仁资本、期报投资、顽岩资产、图贝投资、泰亚投资、雷翎投资、吉睿投资、锦象资产、井富投资、新宇投资、垚能资产、昂东资产、滚石投资、则石投资、永投基金、怡和通基金、玉世基金、中城银信、重源投资、信淦资产、辰翔投资、宝时投资、棣桦投资、光夏投资、桦冠投资、华盛投资、慧吟投资、鼎福祥、飝犇投资、承运钦点、红锚投资、睿神投资、世翱投资、中金伟业投资、华沃投资、华为投资、与取投资、网卓投资、潜旭投资、新川基金、秦韬投资、芝流投资、保利丰投资、任飞资本、东塔投资、财路基金、雷拓基金、德威投资、闳理投资、椿韵投资、秉弈资产、金鑫奥投资、曲成投资、弘坤基金、川砺资产、矛盾投资、弘源投资、鑫元汇基金、宁曜投资、佳凯资产、仙人掌资产等上百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
2、并购重组
上海某公司收购3家台资公司项目;上海黄浦区某地产并购项目;嘉兴某地产公司整体转让项目;熙邦控股收购某计算机公司项目;熙邦控股出售山东某新三板公司项目;苏州某环境科技公司(新三板)整体出售项目;上海某投资公司收购某国际旅行公司项目;上海某游戏公司被收购项目;弘坤基金收购北京某音乐公司项目;新三板金东唐科技被上市公司光韵达收购项目;闪酷科技被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上海某基金公司收购物流产业园项目;桦冠基金收购江苏某科技公司股权项目;任飞资本收购大希阁项目;某基金收购盛华保险代理公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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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相关法律规定汇编

 

    一、刑法(1997年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

    增加: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常见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2004年)

二、对具备下列情形,同时又不具有其他足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16.绑架罪(刑法第239条)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2)在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奸淫被绑架妇女(幼女)的;

(3)致被绑架人重伤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4)绑架多人的。

 

五、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2009年

    第二十条 【犯罪预备】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犯罪的被告人系犯罪预备的,轻处70%;其他犯罪预备的,轻处80%。 

 

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一次检法联席会议纪要2011年

(二)关于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认定问题。
    绑架犯罪属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属于我国刑法从严惩处的对象,因此对绑架犯罪适用情节较轻总体上应当慎重。
    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较轻不同。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是针对整个绑架犯罪行为,而不是指某一具体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如果综合全案认定为情节较轻,应当在该量刑幅度内确定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并对是否构成主从犯作出合理评价。
    对是否认定情节较轻,应当根据绑架行为的起因、动机、对象、手段、持续时间长短、造成的后果以及其他情节进行综合判断。对于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严重后果或实际勒索到的钱款达人民币二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一般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对于被害人方对案件的发生有明显过错,绑架行为发生在亲属之间且被害方表示谅解,未采用暴力手段、绑架持续时间较短且主动释放被绑架人等,应综合分析,事实求是地认定是否构成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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