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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涛律师博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与量刑规范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介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3、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规范: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
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在海南举行,由最高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于10月1日起全面试行,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充分辩论,从而实现量刑公正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量刑程序意见》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 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