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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涛律师博客P2P主要业务模式及对应法律风险分析
P2P是最为重要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形态之一。经过摸索与实践,P2P行业在国内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发展模式。根据不同的划分依据,我国P2P模式可以主要分为不同的种类,笔者将分析不同种类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纯中介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
根据借贷交易发生流程及原理的不同,P2P平台可以分为纯中介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两种。
纯平中介模式,即资金出借方根据自己的需求,在平台上自主选择资金需求方。平台本身布参与交易,只负责信用审核、展示及招标,以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
债权转让模式,又称“多对多”模式,是指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借贷合同,而是通过第三人(一般为个人)先将资金借给资金需求方,再由该第三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一般而言,该第三人为P2P平台的内部核心人员。P2P平台将该第三人的债权进行拆分和错配,打包成债权包产品,供资金出借方选择购买。在该模式下,P2P平台也承担着资金需求方的信用审核以及贷后管理等相关职责。此种模式在国内为宜信公司首创。
法律风险分析:
其一、对于纯中介模式而言,由于平台并不参与借贷交易,只是一个中介的角色,与之相对应的是较小的法律风险。对于该模式,主要的风险在于平台对资金需求方的失察之责,毕竟平台作为事先审核了资金需求方的信用等资料,因此其必须为自己的调查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提出P2P行业监管的十原则(以下简称P2P行业监管十原则)可知,P2P平台性质应界定为信息中介,它不是信用中介,更不是交易平台。另外,P2P平台还应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洗钱”。[1]
其二,对于债权转让模式,与纯中介模式相比,平台的法律风险较大。首先该模式面临的是合规风险,在债权转让模式下,债权的拆分与资金的期限错配,有资金池之嫌。根据P2P行业监管十原则, 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其次该模式还面临的债权处置风险,即在该模式下,最终的债权仅为该第三人,如果借款人大量违约,该第三人乃至公司将会面临极大的风险。
二、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
由于当前国内征信体系尚不健全,许多 P2P平台在信用审核及筹资过程逐步由线上转向线下。P2P平台的运营模式也因此产生了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
纯线上模式,即平台的客户开发、客户信用审核、相关业务合同的签订以及贷款发放与催收等整个业务流程,均在线上完成。
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模式,即 P2P平台将交易的主要环节放在线上,将借款审查和贷后管理环节放在线下,按照传统的审核及管理方式进行。绝大多数 P2P 平台均采用这一种模式。
法律风险分析:
其一,对于纯线上模式而言,纯线上模式将极大提高交易效率,增加便捷性。但是纯线上模式也为信息造假提供了便利,因此必须注重对相关资料的审核。另外,网络签署的协议,没有实际的签名盖章,存在一定的签署瑕疵。
其二,对于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模式而言,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效率。但在保护平台本身及贷款人的利益角度来看,无疑是更好的举措。当然,对于信用及借款人信息的审核,同样要保持谨慎的态度。
三、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
根据有无担保措施的不同,可以将 P2P平台分为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
无担保模式,即P2P平台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担任信息中介,给资金需求方提供的所有借款均为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有担保模式又可分为第三方担保模式和平台自身担保模式。第三方担保模式是指 P2P平台与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由第三方为资金需求方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平台自身担保模式是指由 P2P平台自身为出借人的资金安全提供保障。贷款到期后,若债权人无法收回本息,可将债权转让给平台,平台会先行垫付本金给出借人,再由平台对贷款人进行追偿。
法律风险分析:
其一,对于无担保的模式而言,无担保模式,实质上发放的是信用贷款。对于信用贷款的发放,各大金融都持有较为谨慎的态度,作为P2P平台,面对的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发放信用贷款需尤为谨慎。防止出现大量坏账而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并最终波及平台的正常运营。
其二,对于第三方担保模式而言,这种模式,对于P2P平台而言,无疑是较好的模式。第三方担保,实现了违约风险的转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方担保机构的担保资质和担保能力是需要严格考评的,有些担保公司无限放大风险,最终会使得担保名存实亡。
其四,对于平台自身担保模式而言。对于该模式,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根据P2P行业监管十原则,其中要求P2P机构不得以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另外,该模式还增加了平台本身的运营风险,一旦借款人违约,将会给作为担保方的平台本身带来严重后果。
P2P 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中最为活跃的业态之一,在其高速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鉴于P2P平台有较强的涉众性,P2P平台对贷款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借款人的资信的了解是有限的,因此,P2P 平台的风险应得到持续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