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
移投行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移投行-万向-慈善信托发起人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手机(微信):187-0173-2395
固话:(021)60317978
Email:wanghuaitao@thinkoolaw.com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源达大厦2212室
专业经验
1、金融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等产品)的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2、刑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3、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4、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有关的诉讼和仲裁。
执业经历
王怀涛律师,自2010年初开始在上海从事律师职业,擅长金融法律和刑事辩护,从事各类金融产品相关、刑事合规风控及辩护、资产保护、全球身份规划、跨境并购、家族办公室等法律服务,担任上百家境内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为国内广大富有家族和金融财团提供法律服务。已出版《中国式家族办公室实务研究》《资产保护的道与术》《金融理财产品投资争议解决法律实务》书籍。
1、PE
担任留仁资本、期报投资、顽岩资产、图贝投资、泰亚投资、雷翎投资、吉睿投资、锦象资产、井富投资、新宇投资、垚能资产、昂东资产、滚石投资、则石投资、永投基金、怡和通基金、玉世基金、中城银信、重源投资、信淦资产、辰翔投资、宝时投资、棣桦投资、光夏投资、桦冠投资、华盛投资、慧吟投资、鼎福祥、飝犇投资、承运钦点、红锚投资、睿神投资、世翱投资、中金伟业投资、华沃投资、华为投资、与取投资、网卓投资、潜旭投资、新川基金、秦韬投资、芝流投资、保利丰投资、任飞资本、东塔投资、财路基金、雷拓基金、德威投资、闳理投资、椿韵投资、秉弈资产、金鑫奥投资、曲成投资、弘坤基金、川砺资产、矛盾投资、弘源投资、鑫元汇基金、宁曜投资、佳凯资产、仙人掌资产等上百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
2、并购重组
上海某公司收购3家台资公司项目;上海黄浦区某地产并购项目;嘉兴某地产公司整体转让项目;熙邦控股收购某计算机公司项目;熙邦控股出售山东某新三板公司项目;苏州某环境科技公司(新三板)整体出售项目;上海某投资公司收购某国际旅行公司项目;上海某游戏公司被收购项目;弘坤基金收购北京某音乐公司项目;新三板金东唐科技被上市公司光韵达收购项目;闪酷科技被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上海某基金公司收购物流产业园项目;桦冠基金收购江苏某科技公司股权项目;任飞资本收购大希阁项目;某基金收购盛华保险代理公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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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的运作模式


在我国,所谓的“红筹模式”,一般包括两种类别:

其一是“大红筹模式”,即当事人按照 1997620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履行行政审批或备案程序,采取收购、环顾或行政划拨等方式,讲境内企业权益注入到境外资本运作实体之中,以实现境外资本运作实体在境外进行私募股权融资或公开发行上市的目的。此种模式中的主体一般是我国内地大型国有企业,或是具有国务院各部委或地方政府背景的企业,如中国五矿、中国粮油、上海实业等。

其二是“小红筹模式”,即当事人按照200698实施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履行行政审批程序,采取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等方式,将境内企业权益注入到境外资本运作实体之中,以实现境外资本运作实体在境外进行私募股权融资或公开发行上市的目的。此种模式中的主体一般是民营企业,如无锡尚德、如家快捷、百度、蒙牛、分众传媒等。

目前,一般所指的“红筹模式”均指“小红筹模式”,或称为“反程投资”、“境外注资”、“反向收购”等。这些定义均不是精确的法律概念,而只是对这一类境内权益的境外融资操作模式的概括性称谓。

随着我国各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红筹模式”控制和监管的日益加深,“红筹模式”也不断变换着具体操作形态,以规避或绕过境内法律控制。但是,整体而言,绝大部分“红筹模式”都采取了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然后采取返程投资方式与境内企业权益建立控制关系,然后实现境外主体私募或公募融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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