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
移投行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移投行-万向-慈善信托发起人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手机(微信):187-0173-2395
固话:(021)60317978
Email:wanghuaitao@thinkoolaw.com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源达大厦2212室
专业经验
1、金融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等产品)的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2、刑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3、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4、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有关的诉讼和仲裁。
执业经历
王怀涛律师,自2010年初开始在上海从事律师职业,擅长金融法律和刑事辩护,从事各类金融产品相关、刑事合规风控及辩护、资产保护、全球身份规划、跨境并购、家族办公室等法律服务,担任上百家境内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为国内广大富有家族和金融财团提供法律服务。已出版《中国式家族办公室实务研究》《资产保护的道与术》《金融理财产品投资争议解决法律实务》书籍。
1、PE
担任留仁资本、期报投资、顽岩资产、图贝投资、泰亚投资、雷翎投资、吉睿投资、锦象资产、井富投资、新宇投资、垚能资产、昂东资产、滚石投资、则石投资、永投基金、怡和通基金、玉世基金、中城银信、重源投资、信淦资产、辰翔投资、宝时投资、棣桦投资、光夏投资、桦冠投资、华盛投资、慧吟投资、鼎福祥、飝犇投资、承运钦点、红锚投资、睿神投资、世翱投资、中金伟业投资、华沃投资、华为投资、与取投资、网卓投资、潜旭投资、新川基金、秦韬投资、芝流投资、保利丰投资、任飞资本、东塔投资、财路基金、雷拓基金、德威投资、闳理投资、椿韵投资、秉弈资产、金鑫奥投资、曲成投资、弘坤基金、川砺资产、矛盾投资、弘源投资、鑫元汇基金、宁曜投资、佳凯资产、仙人掌资产等上百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
2、并购重组
上海某公司收购3家台资公司项目;上海黄浦区某地产并购项目;嘉兴某地产公司整体转让项目;熙邦控股收购某计算机公司项目;熙邦控股出售山东某新三板公司项目;苏州某环境科技公司(新三板)整体出售项目;上海某投资公司收购某国际旅行公司项目;上海某游戏公司被收购项目;弘坤基金收购北京某音乐公司项目;新三板金东唐科技被上市公司光韵达收购项目;闪酷科技被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上海某基金公司收购物流产业园项目;桦冠基金收购江苏某科技公司股权项目;任飞资本收购大希阁项目;某基金收购盛华保险代理公司项目。
微信二维码

友情链接

王怀涛律师博客
境内外上市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境内外上市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国有股东认定问题


一、判定有限合伙企业是否为国有股东的依据和标准

2009619日财政部、国资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该办法中没有对具有国有投资成分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国有股东身份界定及转持程序进行规范,经查询也没有发现其他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国有股权认定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目前,实践中判定有限合伙企业是否为国有股东主要参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 号)(以下简称“108 号文”) 以及《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 [2008]80 号)(以下简称“80 号文”),即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属于该等文件定义的国有股东即为需要按照实施办法履行转持义务。

根据80 号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确认为国有股东:

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 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二、有限合伙企业被认定为国有股东的实例(通源石油)

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西安市通源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 15 日,成立时注册资本300 万元;1998 15 日更名为西安通源石油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2001 月注册资本增加到662.07 万元;001 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007 月,注册资本增加到4,000 万元;2009 月,注册资本增加到4,900 万元。首次发行前注册资本为4,900 万元。

20101231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挂牌上市,股票简称:通源石油,股票代码:30016。截至2010 212日,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通源石油15.41%股权。

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合伙制内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期限自2008 日至2018 日;其具体的结构如下:

序号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有限合伙人

 

 

1

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

50,000

48.29%

2

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9.66%

3

上海华驰投资有限公司

5,000

4.83%

4

上海全科进出口有限公司

3,000

2.90%

5

邵晓立

2,000

1.93%

6

孙晖

5,000

4.83%

7

邢春梅

2,000

1.93%

8

马季华

1,000

0.97%

9

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0,000

19.32%

10

厦门博鑫投资有限公司

2,500

2.41%

11

潘皓东

1,000

0.97%

12

洪辉煌

1,000

0.97%

普通合伙人

 

 

1

上海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36

1.00%

合计

103,536

100.00%

 

 

1、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0 12 日签发的《关于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产权[2010]55 号),发行人的总股本为4900 万股,其中联新投资(SS,即国有股东)持有755.2402 万股,占总股本的15.41%

2、 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0 24 日签发的《关于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产权[2010]63 号),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的规定,本次发行及上市时,联新投资按其国有出资人持股比例将所持发行人的114.937 万股股份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按本次发行1700 万股的10%,并乘以联新投资中的国有出资人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的67.61%股权比例进行计算)。具体数量按发行人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确定。

综上,可知上海联新投资中心的有限合伙人中,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分别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 (上海市国资委)和中科院(中国科学院代表国家出资),因此上海联新投资中心的国有股权的认定标准参照80号文“(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的规定,认定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持有的通源石油的股权为国有股权,应当进行转持。


版权所有:王怀涛律师网 技术支持:蓝筹网络
联系电话:18701732395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60号源达大厦2212室

本站所有信息欢迎随意转载,谢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