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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涛律师博客新三板拟挂牌企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相关程序
在新三板挂牌实践中,拟挂牌企业大多数是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开始挂牌新三板,进行资本市场的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指引》)中也能找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在辅助拟挂牌企业挂牌新三板的相关业务以及管理部门在相关的文件核查中,通常都存在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程序。截至8月14日,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已达1000家,从这些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中也都能找到上述操作模式的身影。下面就简要介绍下新三板拟挂牌企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遵循的一般程序:
(1)拟定公司整体变更方案。
对于有限公司设立有董事会的,由董事会拟定公司整体变更的方案;如果有限公司因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而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与公司经理拟定公司整体变更的方案。
公司变更的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第二,将原有限公司股东的投资额转换成股份公司股份的方式和相应比例;第三,变更公司章程的声明;第四,变更的法律程序与条件。根据股转系统的要求,原有限公司决定变更的其他事项的声明与决定。
(2)股东会作出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与经理拟定的公司整体变更方案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是股东基于投资人地位对公司的有关事宜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放弃发表意见的权利。表决权行使的原则是按照出资人的投资比例确定,这体现了资本的本质,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但我国《公司法》为体现公司自治的原则,也允许公司章程规定另外的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因此,对于原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未做特殊规定的,则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与经理拟定的公司整体变更方案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原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做了特殊限制的,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做例外处理。
(3)变更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主要内容由法律规定,是法定记载事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其载明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会决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因此,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是变更公司章程的必须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后,章程的修改才发生法律效力。
(4)股份折换。
有限公司在修订公司章程后,按照新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原股东的出资额折合成股份公司的股份,折合的股份总额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也就是说,有限公司的资产,在计入股份公司的股本时,应当减去其负债,即计入股份公司股本的有限公司的资产是其净资产,有限公司的原股东所持有的出资总额,也就是由这些净资产折合而成的股份总额。因此,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针对拟挂牌新三板公司,《基本标准指引》对此作出规定,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整体变更不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而是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
(5)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上述事项,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与经理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然后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
(6)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公告。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告方式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告采取登报方式进行。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时常见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1)股东人数问题
对于股份公司股东人数的要求,如果有限公司的原股东人数少于2人,只能在整体变更行为前进行重组。在实践中的一般做法:第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从而增加股东人数;第二,有限公司的股东将其部分出资对外转让。为了满足挂牌新三板的要求,保证连续计算业绩,重组行为需遵守有关规定:第一,不能影响公司连续计算经营时间,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有重大变化,主营业务也不能发生重大变化;第二,增资数量适当,如果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增加股东人数,那么其增资数额应适当,需要充分考虑其出资对公司生产经营记录的影响;第三,新股东的折股比例应当一致。
(2)折股问题
根据《公司法》与《基本标准指引》的规定,有限公司按照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资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变更时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评估。
在实践中,对于是否按照评估结果进行验资,各地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有所不同。通常做法是,如果需要计算原有限公司的业绩的,只能以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验资依据;如果没有连续计算业绩的需要,也可以用评估结果进行验资。部分公司登记机关之所以要求评估,其目的是为了确认出资资产的价值,且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评估的净资产数额高于审计数额的,经公司登记机关同意,可以审计数额验资、折股。
针对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根据《基本标准指引》的规定,需要连续计算有限公司业绩,如果以评估结果进行验资,则是建立了新账,由此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中断了会计主体持续经营期间。因此,对于拟挂牌公司的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以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作为验资依据,对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以评估结果作为验资依据的,可以进行评估,以确认出资资产的价值。